呈報狀(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九日,院教評會)
敬呈
系主任
院教評會委員
主旨:有關「陳昱元老師復聘」案,請依法辦理。
說明:「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二次駁回,依法行政處分無效,學校應依職權確認之,逕發聘書。
根據法條:
(一)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教育部二次駁回「不續聘案」,至少屬於「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顯然「行政處分無效」。
(二)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依法行政「依職權確認之」,逕發聘書。
(三)按教育部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依教師
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
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是以,教師解聘或不
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時,教
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題。」「二次不
續聘案」教育部二次駁回,依申評要點29條規定,學校「應予撤銷」,不
涉「復聘程序問題」,目前學校校長蕭泉源指示進行「復聘程序」已違規。
(四)「陳昱元老師」上學期已「通過教師評鑑」,教評會沒有理由阻礙發聘書。
陳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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