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陳情書
主題: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弱肉強食霸凌陳昱元老師不法人事行政剖析
l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犯罪組織起始迫害陳昱老師人權角色剖析:
魔技倡議吳培基
幕後主謀林輝政
陰謀策劃趙正派
冒充法務許光志
偽造罪名駱藝瑄
助紂為虐王瑩瑋
笑裡藏刀王明輝
逞兇鬥狠呂祝義
恐嚇打手黃友銘
偵查吃案澎地檢
行政包庇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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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陳情人:語文法教育學博士陳昱元
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九日星期六
文號:陳博義檢字第100040902號
使命: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捨我其誰?Do or die for the justice!
l 主題概說: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犯罪組織治校挾怨報復連續偽造公文書霸凌加害陳昱元老師,不必負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第一次「停聘案」真象還原。
l 證物如下:
申 訴 書
一、申訴人:陳昱元 男 44, 12, 7 台南郵政第177號信箱
行動電話: 0933-35-5656
二、受理機關: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申訴評議委員會
二、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澎科大人字第0960004911號函
三、事由:不服「停職一年」處分
四、請求:原議決結果撤銷,還我清白
五、事實:
(一)本案是違法議決:已違「程序正義」、「一事不二罰」、「法律保留」、「依法有據」、「實質證據」等法定原則。
(二)本案所指控的「三個案由」:案由二有關升等事本人曾到系教評會說明外,其它二個案由,本人未曾受邀到「系教評會」說明,純屬系主任駱藝瑄意圖謀害的傑作,當然有違「程序正義」原則。
(三)本案所指控的「三個案由」:本人曾兩度到「院教評會」說明,強調本人沒有違法,與會委員沒人發問。但第一次說明後,未做成決議;第二次再度說明後,卻做成通過「解聘案」,「霸王硬上弓」強姦本人人權,兩次的說明只是受欺騙為其陰謀謀害程序背書,當然「程序不正義」。
(四)本次的「停職一年」決議案,本人因「被謀害許久長期處於恐懼中,因此重度憂鬱請病假中」未出席陳述;學校卻一廂情願做成「停職一年」決議,當然有違「程序正義」原則。
(五)本案所指控的「三個案由」,本人雖未出席「校教評會」說明;但早在事前撰簽說明「三個案由」扭曲事實,系主任駱藝瑄惡意謀害,因此提案「解聘駱藝瑄」,希望將該案併入「校教評會」討論。系主任駱藝瑄的親戚人事主任趙正派吃案簽結,當然有違「程序正義」原則。
(六)本案前九十四學年度校教評會給與「不予年資晉級加薪」處罰,未通知本人前去了解及說明,就偷偷摸摸通過,已違「程序正義」原則。
(七)本謀害案已在九十四學年度給與「不予年資晉級加薪」處罰,本九十五學年度又來「停職一年」處罰,已違「一事不二罰」法定原則。
(八)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系主任駱藝瑄連連惡意謀害,學校教評委員「睜眼說瞎話」不查或不理實體事實真象,包庇護航樂當共犯成員,當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九)院教評會所引用的法條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因此通過「解聘案」,但校教評會「不通過解聘案」,應屬塵埃落定,何來節外生枝「停職一年」的決議?請查哪位謀害共犯搞「節外生枝」?已違「依法有據」原則。
(十)請問哪個「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本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哪個機關?什麼行為?本案已違「實質證據」。
(十一)請問哪裡「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哪裡「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哪裡「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這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罷了?本案已違「實體證據」。
六、就三個案由提出實體證據不服的理由:
(一)案由一有關「涉嫌無故曠課及偽造文書詐領鐘點費,澎湖調查站要求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本案系主任駱藝瑄原已以「妨害學生受教權」提案處罰本人九十四學年度「不予年資晉級加薪」,今九十五學年度又以「涉嫌無故曠課及偽造文書詐領鐘點費」為理由處罰「停職一年」,本人情何以堪!本人因93學年度第二學期著作升等被主任駱藝瑄作弊案,遞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要回公道,因此不得不出庭,當時是選修的「英語電影課」,本人問學生是否調課,學生反應因跨科系班級調課不易,建請老師出庭去,學生自行看電影,本人自掏腰包給同學租影片在上課時間學習。學生的修課學分通過了,也沒有接到任何補課通知。但是,本人被學校以貪污罪嫌移送澎湖調查站偵辦外,學校行政還給予本人以下的處罰:1. 九十四學年度「不予年資晉級加薪」;2. 九十五學年度被系、院教評會通過「解聘案」,校教評會通過「停職一年」。學校違反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學校妨害本人「教學專業自主權」、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及違法「法律保留原則」。系主任駱藝瑄把「行政輔助教學」濫權成「行政機會謀害教學」找碴栽贓,請還我清白及公道。3. 請問:(1)學生的學分數通過算數,可以說老師上課不算數嗎?謀害意圖露出馬腳。(2)系主任駱藝瑄及教務處未通知補課即行處罰本人,顯然失職或故意栽贓謀害,把系主任駱藝瑄及教務處的失職或故意栽贓解讀為「涉嫌無故曠課及偽造文書詐領鐘點費」,這不是「作賊喊捉賊」嗎?(3)九十四學年度發生的事,違法處罰本人「不予年資加薪」,九十五學年度又違法處罰本人「停職一年」,又以貪瀆罪嫌把本人移送調查站偵辦,違法亂紀謀害的事實,歷歷在目,請查誰在栽贓謀害本人?(4)本人沒有兼職行政沒有貪瀆的機會,澎湖調查站也知道,為什麼會把已行政處罰「不予年資加薪」的案子,再一次要求追究行政責任「給予停職一年處分」,學校當局也照辦,共犯謀害難以遁形,請調查。(5)本人沒有兼職行政工作,何來行政責任?(6)本人沒有偽造領據去領錢,為什麼被說成「偽造文書詐領鐘點費」?請查明誰栽贓?(7)如果學校自動撥款進本人帳戶,然後指責本人貪瀆,就是栽贓謀害的證據,請查明後,建請案移監察院轉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議處相關故意栽贓謀害人員。(8)該四小時是薪資基本鐘點數,不是超鐘點,請查誰在偽造文書謀害?(9)到人事室請公假時,人事主任趙正派說,學生交代好就可以了,不用請,今天反受指控貪瀆,謀害意圖彰顯,請查誰在偽造文書謀害?本案人事室已違「一事不二罰行政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程序正義原則」、「實體證據原則」、「依法行政原則」、「誠信行政原則」,請議處。
(二)案由二有關本人所提著作升等「ISBN」及「期刊論文重覆投稿」問題:1. 升等著作ISBN(國際標準書碼)是本人的,原著作前外審未過關經自我修改後如果要新ISBN,再行行政補正重新申請就可以了。因這個理由,本人受到以下的處罰:(1)被否絕掉當次著作外審升等的機會;(2)被系教評會提案通過五年不得提出升等,院教評會覆議改為一年處罰;(3)被九十四學年度年終考核「不予年資晉級加薪」;(4)九十五學年度被系、院教評會通過「解聘案」,校教評會通過「停職一年」。學校辦理教師著作升等時未依法「學經歷證件由學校先行辦理查核後,交由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辦理,還「一事多罰」,甚至於還可以通過「解聘」、「停職一年」的議決,弱肉強食,簡直不可思議。2. 本人不是「期刊論文重覆投稿」,而是為了趕升等用的時效,「同時投稿」。請問:(1)有什麼國家法律或法條規定不能「同時投稿」嗎?本人違反哪一條法規?(2)因為這個理由,就可以不給本人著作外審升等的機會嗎?哪一條法規規定?(3)因為這個理由,就可以教評會議決五年或一年停權提出著作升等嗎?哪一條法規規定?(4)因為這個理由,就可以九十四學年度年終考核「不予年資晉級加薪」嗎?哪一條法規規定?(5)因為這個理由,就可以九十五學年度被系、院教評會通過「解聘案」,校教評會通過「停職一年」嗎?哪一條法規規定?(6)因為這個理由,本人就應該連續受處罰嗎?該次不給外審升等、教評會議決五年或一年停權、九十四學年度年終考核「不予年資晉級加薪」、九十五學年度被系及院教評會通過「解聘案」校教評會通過「停職一年」,這是哪一條法規規定?
(三)案由三有關「違反學術倫理及網路使用管理辦法、影響學生受教權、危害校譽及校園安全等」:1. 所謂「違反學術倫理」就是前案由二有關本人所提著作升等「ISBN」及「期刊論文重覆投稿」的問題。前案由以不同名稱「違反學術倫理」再另起一案由重覆處罰,這就是系主任駱藝瑄謀害的伎倆,在「不予年資晉級加薪」案上的不同名稱是「著作升等申請資料填寫不實」,請議處系主任駱藝瑄偽造公文書謀害的事實。2. 有關「違反網路使用管理辦法」:系主任駱藝瑄與其夫婿前海洋運動系性侵副教授吳政隆,對於本人使用電子郵件溝通感到不悅(他們可以電子郵件發號司令或批判本人,本人不可以用來溝通,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行政),因此三次簽呈學校處罰本人,本人在不知不覺中被停權電惱使用三個月。為此,本人依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及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遞狀澎湖地檢署偵辦,吳志中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結案。系主任駱藝瑄與其夫婿前海洋運動系性侵副教授吳政隆反以電子郵件當證據告本人,本人反被吳志中檢察官以涉嫌妨害名譽罪名起訴具體求刑七個月。另外,學校行政還給予以下的處罰:(1)九十四學年度給予「不予年資晉級加薪」;(2)九十五學年度被系、院教評會通過「解聘案」,校教評會通過「停職一年」。學校違法「一事不二罰」原則及違法「法律保留原則」。3. 所謂「影響學生受教權」也就是前案由一所提的「涉嫌無故曠課及偽造文書詐領鐘點費」一事,前案由以不同名稱「影響學生受教權」再另起一案由重覆處罰,這就是系主任駱藝瑄謀害的伎倆。請議處系主任駱藝瑄偽造公文書謀害的事實。4. 所謂「危害校譽」:前校長陳正男(現職南台科技大學教授)、現任校長林輝政(台大造船系借調)發布新聞暗指本人為「問題老師」妨害本人名譽,本人提出誹謗告訴,吳志中檢察官以不起訴結案,未還給本人清白及公道。學校還給予以下的處罰:(1)九十四學年度「不予年資晉級加薪」;(2)九十五學年度被系、院教評會通過「解聘案」,校教評會通過「停職一年」。把「被妨害名譽」說成「妨害別人名譽」,橫材進竈的野蠻行為,「謀害」是最好的形容詞。學校違反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5. 所謂「危害校園安全」:應用外語系系主任駱藝瑄偽造恐嚇電話後,隨即在院務會議提議即時啟動校園安全機制。本人聞訊立即打電話向校長林輝政報告。時間點剛好本人在校長室與校長聊天,不可能打電話。本人因前受系主任駱藝瑄掛過電話,也不可能再自取其辱打電話。本案校長林輝政心知肚明,還隨後緊急召開學校校園安全會議,人事主任趙正派、人文學院院長王瑩瑋都與會,做了會議記錄澄清事實。沒想到同樣的事情,校長林輝政又要開第二次校園安全會議,本人不以為然,未赴會。又後來學校發文給內人,要內人代夫參加第三次會議,內人不便參加未與會。學校因此以恐嚇罪名把本人移送地檢署偵辦,既使證人林輝政、趙正派、徐惠生、曾洪素鑾等出庭做偽證言,該案終以不起訴處分。雖然司法還給本人清白,但學校行政已給了本人以下的幾項處罰:(一)不給當導師,系主任駱藝瑄自己接手當導師(二)不給系內的課上(三)不給必修課上,自開選修課(四)被年終考核「不予年資晉級加薪」(五)被系、院教評會通過「解聘案」,校教評會通過「停職一年」。學校不但一再抹黑本人人格,也違法「同一行為僅科以行為人一次處罰,即所謂一事不二罰」原則。更違法「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23條中規範人民之自由權利非法律不得限制之。「公共行政無法律依據不得做成行政行為。其乃依據國會民主原則、法治國家原則及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而來。因此,公共行政須有法律依據才得做成行政行為。凡干涉人民權利義務之行政行為皆須法律保留。」(陳敏,民國88年,頁137~150)
七、法條依據:
系主任駱藝瑄及其親戚人事主任趙正派違反下列法條:
(一) 教師法第十六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
(二)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六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三)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四)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六)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十九條規定「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七) 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九)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十)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八、證據名稱及件數: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函
綜上所陳,敬請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公鑒
申訴人:陳昱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六 年 七 月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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