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3日 星期六

教長吳清基縱容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非法僱用許光志繼續非法執行公權力:「不解決問題,只偽造公文書答覆問題,再衍生更多問題」。許光志觸犯刑法第158條。部長、校長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23、22條。

檢舉陳情書
主題:教育部長吳清基先生縱容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僱用冒充法務專員許光志繼續非法執行公權力,一再偽造公文書掩飾問題:「不解決問題,只偽造公文書答覆問題,再衍生更多問題」。
法條一:許光志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本條文計有二項,第一項內容為:「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為「冒充公務員」及「行使公務員之職權」。此處所指之公務員,係指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不以其是否經考試、銓敘或正式任用,只要其行為有法令依據及所從事之事務為公務即可,故「冒充公務員」者,須行為人本身不具該公務員之身分,而以假冒混充方式,其行為本質上即含有欺罔詐術,但不以第三人是否有誤信為必要條件。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僱用冒充法務專員許光志繼續非法執行公權力,事證明確。
法條二:公務員服務法第廿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法條三: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受文者:教育部長吳清基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六
文號:陳博義檢字第100042303
蜜等:絕對機密留給學校繼續舞弊空間(偵查不公開留給檢察官圖利空間)
速別:最速件
發文者:陳昱元
使命: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捨我其誰? Do-or-Die Quest for Justice!

本日主題打油詩
潛行職權我心安
學校校長當靠山
東窗事發學校擔
未具資格不難堪
攀權附貴我高桿
特權獨享我心貪
公序良俗我推翻
圖利自己品德爛
迫害異己從不難
充法務專員許光志繼續非法執行公權力,證物如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