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昱元: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行動電話:0933-355656
研究室:(06)9264115分機5619
受文者:行政院長吳敦義先生
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八日星期五
文號:陳博義檢字第100040801號
速別:最速件
使命: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捨我其誰?Do or die for the justice!
訴求:請,還我人格權!還我工作權!還我憲法人權!還我乾淨的校園!
壹。主題概說: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在歷任校長陳正男(現職南臺科大)、林輝政(現職台大)、蕭泉源(海大借調現任中)為掩護學校不法行政被陳昱元老師揭發,雇用冒牌公務員法務專員許光志,專職收集本檢舉人「密件電子郵件」及「訴訟資料」(澎湖地檢署吳巡龍、廖曉萍、吳志中提供),再交給前應用外語系主任駱藝瑄(已轉職國立臺灣科大,目前在職中的性侵副教授吳政隆愛妻、前人事主任現任澎湖老人之家首長趙正派親戚)教唆教評委員「洩密及報復」貼本人標籤「行為不檢」,連續迫害本人人權「五年未給年資晉級加薪」、「五年未給著作外審升等」、「二次二年停聘」、「二次不續聘決議教育部駁回」、及「十封內容不明的林輝政偽造公文書公文由行政院密件把陳昱元列入黑名單」。嚴重迫害陳昱元老師人格權、升等權、晉級權、工作權、健康權、生命權、財產權、訴訟權、言論自由權、祕密通訊自由權等。渠等偽造公文書會議紀錄等濫權霸凌陳昱元老師,教育部查獲屬實。本人在教育部門口抗議後,教育部人事處處長陳國輝向媒體表示「會嚴格把關」,但只要求學校依法補發「停聘二年聘書」,既使澎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要求學校補發二年薪資,澎科大抗命提異議,案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後本人付錢買枉法裁判,澎科大再栽贓以繼續打官司為理由第二次決議不續聘,教育部無視學校偽造公文書扭曲法令的事實,僅以不續聘案程序不合為由駁回,不揪出學校人事行政長期以來犯罪組織教評會集體偽造公文書加害本人的事實,連續包庇學校偽造公文書不用負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本人也二次親自北上向監察院陳情,結果石沉大海。澎地檢檢察官吳巡龍也簽結吃案。高官迫害小老百姓永遠「有權無責」。恭請 院長明查秋毫,還我人權。
貳、具體訴求:
一、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應依法行政,立即補發聘書。
二、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應依法行政,立即補發二年停聘期間半薪。
三、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應依法行政,補辦九十八學年度晉級加薪。
四、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應依法行政,補辦九十八學年第二學期本人所提著作外審升等事。
參、具體訴求法律依據:
一、教育部申評會「第一次不續聘案」所做成的「申訴有理由」學校不宜維持「不續聘」原議,應撤銷「原議決及原措施,按本評議意旨,另為適法之處置」。學校教評會反執行,公然違反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二十九:「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學校向教育部提出「再申訴」,教育部一樣評議為學校「不宜維持原議,應另為適法之處置」,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1條:「評議決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為確定:…再申訴評議書送達於再申訴人。…」又第32條:「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評議決定執行,主管機關並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本人不續聘案「不宜維持原議」已告「確定」,學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教育部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未料學校「反執行」,教育部「不監督其確實執行」。於是,學校又於九十八學年度學期末第二次決議「不續聘」,其理由為繼續打官司及寄電子郵件,還是被教育部駁回。按教育部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是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時,教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題。」目前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指示「利用復聘程序」三度製造問題中(第三次不續聘決議中)。校長蕭泉源違規,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依法行政,立即補發聘書。
二、法學博士楊智傑研究論文具體指出陳昱元老師從未在職守(教學、研究、輔導、服務)有任何差錯,卻因檢舉學校不法而遭連續停聘報復有失公法契約原理。校長蕭泉源違約,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依法行政,立即補發聘書。
三、教師法第33條:「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準此,「訴訟」也是本人教師法人權,學校為掩飾不法行政,傷害本人訴訟權,校長蕭泉源違法,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依法行政,立即補發聘書。
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續聘」案事關本人權利,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興訟」及「電子郵件」事,可以當「不續聘」的理由。學校行政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準此,校長蕭泉源違法,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依法行政,立即補發聘書。
五、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教育部駁回「二次不續聘案」,誠屬「行政處分無效」。校長蕭泉源卻視為有效,當然違法,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依法行政,立即補發聘書。
六、 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校長蕭泉源故意不「依職權確認之」逕發聘書結案,當然違法,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依法行政,立即補發聘書。
七、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不行「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上級機關」教育部亦不為之,二者當然違法。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依法行政,立即補發聘書。
八、「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駁回,學校應依公法契約「聘任」本人,並依法補償二年停聘半個月薪資。更何況法無明文「暫時繼續聘任」不得補發二年停聘半個月薪資,學校未有法條依據,擅自不補發,已違消極性的「依法行政」規定,也有違人權法律明確性原則。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依法行政,立即補發二年停聘半個月薪資。
九、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第1條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依照本辦法辦理。第2條公立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經審查合格,月薪已達最高級,陳報教育部登記有案者,得給予年功加俸。第3條給與年功加俸之教師,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依據教學、著述、研究推廣服務成績,由各校評定。第4條教師之年功加俸每年一級,並得按年遞晉,至本職最高級為限。第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施行。」據此,依據本人九十八學年度「教學、著述、研究推廣服務成績」評定,可以年資晉級加薪,學校以本人「打官司」為理由,不給晉級,已觸法。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依法行政,補辦九十八學年度晉級加薪案。
十、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應依法行政,補辦九十八學年第二學期本人所提著作外審升等事。補辦九十九學年第一學期本人所提著作外審升等學校教評會故意二次流會迄今未辦事。經查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應用外語系第三次系教評會會議紀錄(主席為院長兼代理系主任蔡明惠)本人教師升等資格審查表:柯裕隆教授給分24分,並勾選符合送審分數;院長蔡明惠給分26,未表示意見(可能預留作弊空間);韓子健教授表示「已達升等副教授之要求分數」。但是院長蔡明惠與校長蕭泉源卻發函聲稱與「有審查制度之專業期刊論文所佔分數須達升等職級最低分數之三分之二或以上」之規定不符「不予通過」,顯然偽造公文書外,也觸犯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本人後來發文查證本人所送論文是否為「有審查制度之專業期刊論文」,截至目前為止,回函已有四篇論文已證實是「有審查制度之專業期刊論文」,遠遠超濄12分三分之二的8分以上。證據如下: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應依法行政,補辦九十八學年第二學期本人所提著作外審升等事。
十一、學校教評會已觸法傷害本人刑法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本人前因著作外審升等被作弊打壓,因而據理力爭的「訴訟事」、「電子郵件發言事」,有何不可?本人從不虛構事實或證據,本人就事實或證據的嚴厲批評、冷嘲熱諷、明喻暗喻等,都是本人言論自由權,學校為掩飾不法行政,當權者結夥集體行使公權力暴力,以寄電子郵件為名,連續處罰本人,迫害本人生計,已嚴重觸法。
十二、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澎科大人事行政已非「法律規定範圍」,教育部卻「濫給自治權」。公務員服務法第廿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第廿二條:「公務員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以上事實與法律呈報,恭請 鈞長依法行政,辦理本學校不法行政濫權霸凌案。
謹呈
行政院長
吳敦義先生 公鑑
陳情人:陳昱元
附件:十六份電子郵件檢舉陳情書原稿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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