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校長!請還我憲法秘密通訊權!
簽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於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
主旨:有關學校傷害本人電腦使用權,請釐清問題,請查照。
說明:
一、按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日 澎科大人字第1000002332號函辦理。
二、本人自民國84年創校時即入校服務迄今,圖書資訊館原來為「圖書館」及「電算中心」沒什不對,「乞丐趕廟公」前來收割不知感恩前人種樹的無恥行政者,不但臉不紅心不跳繼續冒充法務專員不法執行公權力,繼續製造問題謀害異己,還故意不解決問題,不改耍耍嘴皮本性,製造更多問題。一丘之貉學校領導,眛著良心胡搞亂搞,也叫「依法行政」樂陶陶。 A Law unto Yourselves, a Shame on You, Mr. and Mrs. Money and Fame Seekers! 澎科大之恥!馬政府之辱!
三、本人電子郵件被置入垃圾桶,對本人不但人格侮辱,也傷害本人電腦使用權。自始至終本人全然不知。檢舉陳情給教育部,學校也以霸凌濫權偽造公文書方式欺騙教育部答覆處理,並對本人做不實影射,本人強烈抗議。
四、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請影印一份「申訴檢舉單」給本人,否則將向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倘敢「毀滅證據」,以隱匿證據罪名辦理。
(二)請提供委員會開會會議紀錄影印本一份,含簽到簿。
(三)本人電子郵件「有何不當」,請舉證並說明,並影印一份證物給本人。
(四)學校所依法條為何?其法條有否校務會議通過?有否母法依據?請說明。
(五)請針對本人所提「證物」,解釋「證物」現象,說明為什麼沒有影響教學?
(六)把本人用yuhyuan.chen@msa.hinet.net寄出講義郵件設成「垃圾」,學生收不到,嚴重影響教學,為什麼學校說沒有影響教學?
(七)曾經試了電子郵件信箱(無線網路)發現:1.中華電信yuhyuan.chen@msa.hinet.net寄給yuanchen@npu.edu.tw及yuanchen@mail.npu.edu.tw收不到。2.yuanchen@mail.edu.tw寄給yuanchen@npu.edu.tw及中華電信yuhyuan.chen@msa.hinet.net收不到。
3. yuanchen@npu.edu.tw寄給yuanchen@mail.npu.edu.tw及中華電信yuhyuan.chen@msa.hinet.net收不到。4. 外面進來郵件被丟在垃圾桶。請針對問題說明為什麼?不要轉移焦點。
(八)學校業務單位觸法:(一)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刑法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請校長蕭泉源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辦理追究行政責任、司法責任、道義責任。
(九)校長蕭泉源若包庇觸法,本人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廿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再陳情教育部或監察院議處,並請地檢署偵查犯罪。
(十)國立澎湖科技大校長蕭泉源為掩飾不法行政被本人揭發,觸犯中華民國最高法憲法: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人對於寄送電子郵件有絕對的「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不管「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是屬本人所擁有,而且「對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案校長蕭泉源未經本人同意,即行干擾本人電子郵件寄收,「妨害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一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應可確定。
(十一)澎湖縣政府依法處理電子郵件,處理方式如下:
這是您傳送郵件的回條
<Undisclosed-Recipient:;> 於 2011/3/24 上午 08:25
這個回條確認郵件已經顯示在收件者的電腦上於 2011/3/24 下午 01:36
=======================================================
本郵件僅授權原發信人指定之收信人閱覽,非經授權請勿轉寄。假使您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收到本郵件,煩請您告知原發信人,並請盡可能將本郵件於個人電腦與電子郵件伺服器中刪除。本郵件與澎湖縣政府業務無關之內容,不得視為本府的立場或意見。The privileged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is email is intended for use only by the addressee(s) as indicated by the original author of this email. If you are not the original addressee of this email, please kindly inform the original author and delete all copies of it from your computer and mail server. Any information in this email that does not relate to the official business of Penghu County Government shall be deemed as neither given nor endorsed by Penghu County Government.據此,本案校長蕭泉源未經本人同意,即行干擾本人電子郵件寄收,「妨害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
(十二)工研院依法處理電子郵件,處理方式如下:
郵件已於 2011年04月25日 15:59:19 UTC 讀取。本信件可能包含工研院機密資訊,非指定之收件者,請勿使用或揭露本信件內容,並請銷毀此信件。 This email may contain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Please do not use or disclose it in any way and delete it if you are not the intended recipient. 據此,本案校長蕭泉源未經本人同意,即行干擾本人電子郵件寄收,「妨害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
五、證物之一:
撰簽人:陳昱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