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院長吳敦義先生!您可以坐視不管學校人事及法務檢察胡搞亂搞違害社會

檢舉陳情書
受文者:行政院長吳敦義先生
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字號:陳博義檢字第100042801
速別:最速件
密等:絕對機密(留給官員作弊空間)(偵查不公開留給檢察官圖利空間)
主題: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利用校務基金僱用冒充法務專員許光志潛行官職繼續非法亂法執行公權力,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不但不主動偵查犯罪共維社會公序良俗,陳昱元老師挺身而出告發後還以不起訴吃案。



壹、觸犯法條
院長吳敦義觸犯法條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
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十八:「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
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
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四)教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
確實執行…」
(五)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六)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七)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
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八)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
之情形,一律注意。」
(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十)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
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校長蕭泉源觸犯法規
(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二十九條規定:「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應確實執行。」
(二)教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之規定。
(三)依據99-06-14教育部台人字第0990909249號函:「教師是否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涉具體事證認定問題,宜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查證究明後,再依法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經查臺端不續聘案尚未經本部核准,學校亦依法恢復臺端教職
(四)按教育部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是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時,教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題。」
(五)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
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六)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十八:「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
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
之情形者,亦同。」
(八)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十)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十一)刑法第318-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
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十二)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
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十三)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十四)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十五)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十六)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十七)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貳、不法緣起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前校長林輝政(回職台大海洋工程)請前人事主任趙正派(轉職澎湖老人之家主任、性侵體育副教授吳政隆及太太駱藝瑄親戚、兄長趙正大為馬公分局長退休)僱用冒牌法務專員許光志(目前潛行法務官職中,前馬公、白沙民眾服務分社主任),為掩護學校不法行政不被陳昱元老師揭發,專職收集陳昱元老師檢舉的「密件電子郵件」及「訴訟資料」(澎湖地檢署吳巡龍、廖曉萍、吳志中提供),再交給前應用外語系主任駱藝瑄(轉職國立臺灣科大,目前在職中的性侵副教授吳政隆愛妻)教唆教評委員「洩密及報復」貼陳昱元老師標籤「行為不檢」,連續迫害陳昱元老師人權「五年未給年資晉級加薪」、「五年未給著作外審升等」、「二次二年停聘」、「二次不續聘決議教育部駁回」、及「十封內容不明偽造公文書由行政院密件列入黑名單」。現任校長蕭泉源「蕭規曹隨」(應該說成「林規蕭隨」)複製或安享林輝政謀財害命領導中。

參、不法事實
(一)學校以「打官司」、「寄電子郵件」為理由連續迫害陳昱元老師人權「五年未給年資晉級加薪」、「五年未給著作外審升等」、「二次二年停聘」、「二次不續聘決議教育部駁回」、及「十封內容不明偽造公文書公文由行政院密件列入黑名單列管」,陳昱元老師所遇非「天災」而是「人禍」,無端受害慘重。「打官司」是陳昱元老師憲法人權。「寄電子郵件」也是陳昱元老師憲法秘密通訊權。學校為掩飾不法行政曝光,以濫權霸凌手法連續處罰恐嚇陳昱元老師,迄今校園犯罪組織,因「官官相護環環相扣」,有肆無恐,繼續濫權作案中。
(二)學校以「打官司」、「寄電子郵件」為理由抹黑陳昱元老師「行為不檢」連續迫害陳昱元老師人權,法學博士楊智傑專題研究的看法,認為不當。在「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國會月刊,3711期,頁42-63)研究報告中,針對陳昱元老師案子,這樣描述著:「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陳○○不滿系主任駱○○、海洋運動與管理學系系主任吳○○在校評會中對其升等的意見,發電子信給學校教職員批評駱、吳兩人「品德有問題」、「說話到處騙」等,駱、吳告陳誹謗,二審法官判陳敗訴,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陳○○又批評校長,指稱校長陳○○與前教務長王○○涉嫌利用職權,安插校長自己的兒子錄取進入研究所,同時陳也將自己的弟媳婦,由圖書館員調升出納組長,而育成中心主任侯○○也有樣學樣,安插自己妹妹的兒子,其英語成績不堪入目,卻也能以轉學考名義,由高苑技術學院轉入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涉嫌瀆職。其後來被校評會以違反教師法第14 條第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及第8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一年」,並報奉教育部96 8 6 日台人(二)字第0960119324號函同意照辦在案。因為批評學校,指出學校的弊端,也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停聘?這樣是否適當?因為批評其他老師或校長,與教學研究工作並沒有關係。」
(三)陳昱元老師在教育部門口抗議後,教育部人事處處長陳國輝向媒體表示「會嚴格把關」,但只要求學校依法補發「停聘二年聘書」,既使澎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要求學校補發二年薪資,澎科大抗命提異議,案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異議者依法應為原告並繳裁判費,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誤置陳昱元老師為原告,要求繳裁判費買枉法裁判,澎科大藉此再栽贓以繼續打官司為理由第二次決議不續聘,教育部無視學校偽造公文書扭曲法令的事實,僅以不續聘案程序不合為由駁回,不揪出學校人事行政長期以來犯罪組織教評會集體偽造公文書加害陳昱元老師的事實,連續包庇學校偽造公文書不用負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陳昱元老師也二次親自北上向監察院陳情,結果石沉大海。澎地檢檢察官吳巡龍也簽結吃案。高官迫害小老百姓永遠「有權無責」。
五、不法法條根據說明:
(一)「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已駁回,學校不撤銷無效行政處分,已違法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二十九條規定:「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應確實執行。」及教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之規定。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違法,目前也正在繼續違法進行校教評會「第三次不續聘」挾怨報復投票中。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違法,為什麼可以不用追究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還讓其繼續違法?
(二)依據99-06-14教育部台人字第0990909249號函:「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應經學校教評會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審議通過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是以,教師是否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涉具體事證認定問題,宜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查證究明後,再依法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經查臺端不續聘案尚未經本部核准,學校亦依法恢復臺端教職,如仍認有損臺端權益,請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提出申訴。」學校不但不「依法恢復陳昱元老師教職」,還故態復萌,繼續迫害。「把不法行政」當「合法」認定,為什麼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違法,可以不用追究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還讓其繼續違法?
(三)學校教評會故意重新討論復聘事已違教育部規定。按教育部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是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時,教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題。」本案教育部申訴評議「再申訴有理由」後,事實上就是「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本案不再涉「復聘程序問題」,學校應逕行依「公法契約」發給陳昱元老師聘書,這與教育部「學校亦依法恢復臺端教職」說法一致。但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連續蓄意迫害,集體結夥第三次濫用公權力暴力正在進行第三次決議不續聘陳昱元老師中,「把不法行政」當「合法」認定。為什麼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違反不涉復聘程序」,可以不用追究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還讓其繼續違法?
(四)「補聘書不補薪資」、「給工作不給聘書」,這是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的「公法契約」「依法行政」,包藏禍心謀害異己,事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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