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冒牌法務專員橫行霸道曲解法令,偽造公文書害人,不必追究行政責任

檢舉陳情書
本日檢舉主題打油詩
(陳昱元博士感傷作)
我曲解法令那又怎麼樣
冒充法務澎大通
教部法務也冒充
告訴告發非訴訟
法務專員誤解中
申訴停議因訴訟
傷天害理正義空
澎科大冒充法務專員許光志

受文者:教育部長吳清基先生
檢舉陳情人:語文法教育學博士陳昱元
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文號:陳博義檢字第100042101
使命: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捨我其誰?Do or die for the justice
主題:為什麼教育部讓冒牌法務專員橫行霸道曲解法令,偽造公文書害人,不必追究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弱勢者遇上應自認倒楣嗎?
主題概說:前檢舉陳情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人文管理學院院長蔡明惠慣性偽造公文書及人事室結夥違法妨害本人「九十八學年年資晉級加薪的證據」等,教育部作法:「請强盗自行當法官判決」。觸法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也觸法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因澎科大人事行政已非「法律規定範圍」,教育部卻「濫給自治權」。更觸法公務員服務法第廿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第廿二條:「公務員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事實證據如下: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於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

主旨:請啟動本人前所有申訴案件,請查照。
說明:
一、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澎科大人字第1000000670號澎科大函辦理(如附件)。
二、前告訴案已簽結。
三、按刑事訴訟法,本告訴人或告發人並非官司「當事人」,前人事室及教育部錯誤解讀法規傷害我權益。
                        
                               撰簽人:陳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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