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陳情書
主題:教育部長吳清基先生很忙,無暇關心其被澎科大濫權霸凌六年之久的學生陳昱元 老師?教育部陳秘書及人事處陳處長如是說。是嗎?
受文者:教育部長吳清基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六
文號:陳博義檢字第100042301號
蜜等:絕對機密留給學校繼續舞弊空間(偵查不公開留給檢察官圖利空間)
速別:最速件
發文者:陳昱元
使命: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捨我其誰? Do-or-Die Quest for Justice!
簽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六
於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
主旨:請釐清本人「不續聘」案的實體證據認定問題,請核示。
說明:
一、 偽造公文書慣犯人管院院長蔡明惠主持「院教評會」於一○○年四月十九日星期二第三次通過陳昱元 老師「不續案」後,原學校犯罪領導計劃預定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法火速在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的校教評會對於本人「不續案」議決,通過「不續案」全案後報教育部定案。本人列席表達臨時接到開會通知,不知道「院教評會通過不續案的理由是什麼?證據在哪裡?」無從答辯起。請在場的院長蔡明惠說明,主席王明輝充耳不聞未讓蔡明惠發言,一切暗箱作業中。
二、 依法、理、情,「二次不續聘案」都被教育部駁回,學校應依法主動撤銷不續聘案,依職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逕發聘書,並追究「偽造公文書」濫權灞凌人員責任,才屬正辦。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不但沒有「依法主動撤銷不續聘案逕發聘書、追究「偽造公文書」濫權灞凌人員責任;還指示無恥無德還為人師表的原批人馬繼續輪姦陳昱元 老師的人權,院教評會通過「第三次陳昱元 老師不續聘案」,其實並不意外,因符合校長蕭泉源的意志。
三、 偽造公文書慣犯院長蔡明惠主持「院教評會」時並未就陳昱元 老師所提法條與事實做討論。「未做具體事實認定、未做法條討論、同樣一批人分頭參與主導三級教評會誤導新委員共犯加害陳昱元」,型式上是案子「違反程序正義」;但實體上是委員會「共同偽造實體證據」加害異己陳昱元 老師。
四、 法律上的「程序不備,實體不究」用在確保「證據的真實性」;教育部卻用在「程序不備不查實體證據」,包庇公務員偽造實體證據不必負責。陳昱元 老師的被連續冤枉處罰,因為濫權霸凌公務員不必負責任外,制度還給繼續霸凌的機會。學校公務員實務如此操作,地檢署檢察官亦復如此亂搞。
五、 濫權霸凌公務員還可以升官(陳昱元 老師耶蘇精神),不可思議:澎湖吳志中檢察官調基隆、廖曉萍檢察官調台南。澎科大趙正派調老人之家首長。王明輝升任副校長、蔡明惠升任院長目前偽造公文書表現良好校長勸進續任中、呂祝義升 教授副校長退休。「官官相護」殘害弱勢,官僚文化無從遏止,人人升官有臉無恥,魔道當權歷歷在目。
六、 請會簽長官,回答陳昱元 老師問題:
(一)陳昱元 老師「不續案」的具體證據是什麼?「具體證據」哪裡來?「具體證據」觸犯什麼法?觸犯到什麼程度?該受何處罰?可以不給陳昱元 老師認證,使用偽證處罰陳昱元 老師嗎?可否把處罰本人的「具體證據」影印或證物拿給陳昱元 老師一份檢視確認?
(二)如果您是陳昱元 老師,您可以接受這樣的對待嗎?
(三)陳昱元 老師與澎科大是「公法契約關係」,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澎科大公務員連續濫權霸凌違約,監察院不管、行政院不管、教育部不管、新聞媒體不管(記者與學校長期以來建立感情),學校繼續惡搞,您認同嗎?
(四)陳昱元 老師剛通過「教師評鑑」,為什麼蔡明惠可以主導通過「不續聘」?學校問題出在哪裡?
七、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教育部二次駁回「不續聘案」,顯然是「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當然「行政處分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應依法行政「依職權確認之」,逕發聘書,解決六年多來陳昱元 老師因官官相護人格受辱、經濟陷入困境、身心煎熬、生不如死的痛苦。按教育部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是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時,教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題。」「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二次駁回,依申評要點29條規定,學校「應予撤銷」,不涉「復聘程序問題」,目前學校校長蕭泉源指示進行「復聘程序」已違規。「陳昱元 老師」上學期已「通過教師評鑑」,教評會沒有理由阻礙發聘書。以上觀點本人在院及校教評會皆有提出,院教評會主席蔡明惠、校教評會主席王明輝從未討論及回應。要本人在場外等會內串供後才進入會場、要本人列席只准10分鐘說話、講完話無人發問即刻趕走本人、也不知道會議根據什麼證據開會、應迴避人員不必迴避、主席王明輝亦是長期以來謀害陳昱元 老師的最高權利者(曾冒名學生檢舉要求當時系主任簽辦陳昱元,權、財魔王前應用外語系系主任駱藝瑄可能接受教唆對陳昱元 老師下手行凶,後來以「十個謊言圓一個謊言手法」繼續傷害陳昱元 老師,後來發現陳昱元 老師未被害死,落慌而逃轉職台科大)卻繼續當主席行兇、…等,本次校教評會開會有何正當性?
八、 校內同樣這一批人做非法無恥勾當圖利自己的事時來已久,從未受到「行為不檢」濫權霸凌處分,行徑越行囂張。加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官吳志中(調基隆)、廖曉萍(調台南)、吳巡龍公然包庇學校不法行政吃案的加持。甚且,樂當學校不法行政整肅異己的打手,利用性侵吳政隆(在職中)、駱藝瑄(轉職台科大)夫婦拿著三封電子郵件給吳志中濫權起訴陳昱元 老師。管安露通緝並判刑陳昱元 老師。恐龍法官莊秋桃一樣不分青紅皂白,雖撤銷管安露枉法裁判,但搞「和稀泥判決」還是判刑陳昱元 老師。司法公然枉法裁判迫害陳昱元 老師憲法人權秘密通訊,圖利學校犯罪組織繼續肆無忌憚犯罪,不必接受行政責任、司法責任、道義責任追究。請問:這是「法治社會」?這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社會」嗎?政府是由「官官相護犯罪集團」所組成,這是什麼政府?
撰簽人:陳昱元
敬會
系教評會主席姚慧文
院教評會主席蔡明惠
校教評會主席王明輝
人事主任王本賢
主任秘書黃國光
敬呈
校長蕭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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