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慣性偽造公文書人管院院長蔡明惠已被校長蕭泉源「徵詢院長續任意願」,深獲校長賞識倚重已經證實。至於副校長王明輝是否「由院務會議代表推選擔任院長續任作業召集人」,人事室從未公告,不得而知,教育部應追查真象

檢舉陳情書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慣性偽造公文書人管院院長蔡明惠
深獲校長賞識倚重,校長召見勸進續任作業中
證據如下:

本日主題打油詩
(陳昱元感傷作)
假合議真操控
犯罪集團心地毒
濫權霸凌不說不
組織頭目登高呼
上當主席下支持
下在發言上袒護
黑白不分唯利圖
整肅異己下手毒
受文者:教育部長吳清基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文號:陳博義檢字第100042109
檢舉陳情人:語文法教育學博士陳昱元
使命: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捨我其誰?Do or die for the justice
主題: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慣性偽造公文書加害無辜陳昱元老師的人文管理學院院長蔡明惠,可以連任院長,這是什麼天理?
一、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六、學院院長任期屆滿依法得
   續任時,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由校長徵詢院長續任意願,院長擬續任者,應於其任期屆滿四個月前,由院務會議代表推選一位教授擔任院長續任作業召集人並經全院二分之一以上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就有意願續任之院長行使同意權,獲教師投票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續任時,陳請校長續聘之。據此,慣性偽造公文書人管院院長蔡明惠已被校長蕭泉源「徵詢院長續任意願」。慣性偽造公文書人管院院長蔡明惠深獲校長賞識倚重已經證實。至於副校長王明輝是否「由院務會議代表推選擔任院長續任作業召集人」,人事室從未公告,不得而知,教育部應追查真象。
二、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七、各學院院長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五個半月前應由校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作業;並於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推薦人選二至三人原則,陳請校長擇聘之。據此,不管院長續不續任,都應由「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作業」,本案副校長王明輝私相授受作業,已觸法。
三、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十五、院長於任期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校長核定予以免兼主管職務,並由校長自本校相關系所具教授資格專任教師中,聘請代理其職務至遴選出新院長並完成聘任程序止,並應即依規定辦理遴選事宜。(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情事,或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連署,提經院務會議,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獲院務會議代表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議決通過認定不適任職務者。副校長王明輝不辦偽造公文書慣犯蔡明惠,願當共犯,還助其續任,天理難容。
慣性偽造公文書人管院院長蔡明惠,偽造事證如下:
(一)有關陳昱元老師復聘案:(1)管理學院院長蔡明惠在應用外語系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系教評會議記錄寫著:「…停聘原因消滅,同意復聘1票,停聘原因未消滅,不同意復聘2票,故不同意復聘」。依法不同意復聘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通過才算數。4個委員與會,不同意復聘2票,只占二分之一,並未通過「不同意復聘」,會議紀錄卻寫著「故不同意復聘」,蔡明惠偽造公文書,「行為不檢」,人事室並未追究責任。(2)又會議紀錄寫著:「…不續聘通過(同意2票,不同意1票)。」如上情形,只占二分之一票數,並未通過「不續聘」,會議紀錄卻寫著「不續聘通過」,蔡明惠偽造公文書,「行為不檢」,人事室並未追究責任。(3)主席蔡明惠五月六日在會議紀錄上批:「主席尊重表決結果,就不同意復聘及不續聘依會議規範第19條第4項規定:參加一票使其通過。」經查會議規範第十九條:「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決。」如上述規定,主席蔡明惠當場應依規定「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決。但主席蔡明惠濫引法條掩人耳目,偽造公文書混淆視聽,事證明確,本第二次「不續聘案」蔡明惠「行為不檢」,教育部查獲屬實,證據如下:
(二)教育部申訴評議書寫著:「不續聘」案,「不宜維持原議」。換句話說:「不續聘」案應撤銷,原行政處分無效。學校應依「公法契約」立即補發聘書。本人不用費心「復聘」問題。為何要申請復聘?應用外語系蔡代理主任明惠偽造以下開會通知單: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九十八學年第二學期應用外語系第三次系教評會開會通知單
受文者:如出席者                                                               聯絡人:許美虹    3702
開會事由:
案由一:本系陳昱元教師申請復聘再審議案。請討論。
開會時間: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中午12:00
開會地點:應用外語系會議室
主 持 人:蔡代理主任明惠
出 席 者:駱委員藝瑄、王委員月秋、譚委員峻濱、李委員陳鴻
列 席 者:陳昱元老師
    本:
    註:重要會議請各位委員務必參加。

四、吳政隆性侵、莊國榮公然侮辱馬總統已故父親,可以復聘,陳昱元老師不能復聘,蔡明惠違反「比例原則」「行為不檢」,人事室並未追究責任。
證據如下:
五、「電子郵件」與「訴訟」事,與「公法契約」考核教師「教學、研究、服務、
輔導」無關」,院長蔡明惠知法犯法,有關第二次「不續聘案」蔡明惠「行為不檢」教育部查獲屬實,還繼續鼓動「第三次不續聘案」,包藏禍心害人,惡性重大。人事室包庇連任院長,天理何在?
六、有關陳昱元老師教師評鑑案,院長蔡明惠前電話中曾說:「院初審已過,等
校教評會複審」,本人打電話問人事室,其表示「未收到該件」。接著再打電話問院長蔡明惠,他表示:「院教評會一直流會」,所以未開成。院長蔡明惠前後供詞不一致,已違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不誠實的院長蔡明惠,包藏禍心害人,惡性重大。人事室包庇連任院長,天理何在?
七、陳昱元老師通過教師評鑑案,院長蔡明惠還繼續鼓動「第三次不續聘案」,心術不正,惡性重大。人事室包庇連任院長,天理何在?
八、訴訟是憲法上的人權,學校以「興訟」為名連續處罰本人,學校傷害本人人權,事證明確。以「興訟」為名,把本人抹黑成「行為不檢」,不但依法無據,還違反「人權法律明確性原則」,未有任何法令明確指出「興訟」就是「行為不檢」,學校「人事室」及「教評會委員」濫用公權力曲解亂套法條的作法,院長蔡明惠是主謀,知法犯法,法律專家假象害人,「行為不檢」,惡性重大。人事室包庇連任院長,天理何在?
九、楊智傑法學博士研究指出:「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陳昱元不滿系主任駱藝瑄、海洋運動與管理學系系主任吳政隆在校評會中對其升等的意見,發電子信給學校教職員批評駱、吳兩人「品德有問題」、「說話到處騙」等,駱、吳告陳誹謗,二審法官判陳敗訴,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19。陳昱元又批評校長,指稱校長陳正男與前教務長王明輝涉嫌利用職權,安插校長自己的兒子錄取進入研究所,同時陳正男也將自己的弟媳婦,由圖書館員調升出納組長,而育成中心主任侯建章也有樣學樣,安插自己妹妹的兒子,其英語成績不堪入目,卻也能以轉學考名義,由高苑技術學院轉入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涉嫌瀆職。其後來被校評會以違反教師法第14 條第6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及第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一年」,並報奉教育部96 8 6 日台人()字第0960119324 號函同意照辦在案。因為批評學校,指出學校的弊端,也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停聘?這樣是否適當?批評其他老師或校長,與教學研究工作並沒有關係。」(楊智傑,200911月,國會月刊,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3711期,頁42-63)院長蔡明惠也學法,知法犯法,「行為不檢」,惡性重大。人事室包庇連任院長,天理何在?
十、假法學博士之名,行詐術害人之實的人文管理學院院長蔡明惠,就是謀害陳昱元老師的無恥要角。原通過的「年資晉級」案,蔡明惠提「適法性問題」,自行當主席再議成「年資晉級」不通過。證據如下:
十、院長蔡明惠說:「關於『應用外語學系教師著作升等審查要點』,針對教師著作升等分數採計,明定『有審查制度之專業期刊論文所佔分數須達升等職級最低分數之三分之二或以上。』陳師著作升等案雖經系教評會三位審查委員評定分數均達送審副教授所需12分以上,但是否符合前述規定,系教評會決議提請院教評會確認之,99, 06, 03院教評會決議確認所送著作與『有審查制度之專業期刊論文所佔分數須達升等職級最低分數之三分之二或以上』之規定不符。」事實上:本案「系、院、教評會委員」未依法尊重專業評審「三位審查委員評定分數均達送審副教授所需12分以上」,濫用委員公權力挾怨報復阻擋本人著作外審升等權,本人前日發文查證本人所送論文是否為「有審查制度之專業期刊論文」,截至目前為止,回函已有五篇論文已證實是「有審查制度之專業期刊論文」,遠遠超濄12分三分之二的8分以上,院長蔡明惠知法犯法偽造公文書「行為不檢」,惡性重大。證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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