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陳情書
本日主題打油詩
我憲法人權要魔鬼票決?
憲法人權我獨多
異己人權票不過
依法行政不會做
濫權霸凌經驗多
偏頗迴避不必說
挾怨報復好好做
合議委會不會錯
心狠手辣他權奪
逼死異己我沒錯
司法枉法人道魔
行政包庇不懶惰
弱勢小民好難過
(院長蔡明惠。自己偽造公文書行為不檢,卻連續污指別人行為不檢。還連續當主席教唆謀害。)
一、受文者:教育部長吳清基先生
二、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三
三、檢舉四十主題:為什麼教育部讓澎科大犯罪組織連續濫權霸凌陳昱元?不處罰偽造公文書慣犯院長蔡明惠等外,還給予繼續濫權繼續偽造公文書,加害陳昱元?
四、檢舉陳情人:語文法教育學博士陳昱元。
五、使命: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捨我其誰?
六、事件: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在歷任校長陳正男(現職南臺科大)、林輝政(現職台大)、現任校長蕭泉源(海大借調現任中)等,為掩護學校不法行政被陳昱元揭發,僱用冒牌法務專員許光志執行公權力,專職收集本檢舉人「密件電子郵件」及「訴訟資料」(澎湖地檢署吳巡龍、廖曉萍、吳志中等提供),再交給前應用外語系主任駱藝瑄(轉職國立臺灣科大,目前在職中的性侵副教授吳政隆愛妻、前人事主任趙正派親戚)教唆教評委員「洩密及報復」貼本人標籤「行為不檢」,連續迫害本人人權「五年未給年資晉級加薪」、「五年未給著作外審升等」、「二次二年停聘」、「二次不續聘決議教育部駁回」、及「十封內容不明偽造公文書由行政院密件列入黑名單」。嚴重迫害陳昱元老師人格權、升等權、晉級權、工作權、健康權、生命權、財產權、訴訟權、言論自由權、祕密通訊權及免於恐懼自由權等。現任校長蕭泉源繼承前任校長林輝政遺志,非使陳昱元不得再任教師決不罷手,就任以來偽造公文書嫁禍陳昱元二次「不續聘」案報教育部查獲屬實,由於教育部二次僅以「駱藝瑄球員兼裁判違反迴避原則」、「蔡明惠偽造公文書寫成不符規定」,輕描淡寫未給校長蕭泉源等負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及道義責任的機會,加上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也隱暱證據簽結吃案,校長蕭泉源肆無忌憚,繼續領銜濫權霸凌陳昱元,院教評會昨日又通過「第三次不續聘案」,為什麼教育部姑息養奸養?
七、證據如下:
簽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三
於應用外語系
主旨:有關系、院教評會「復聘案」,請釐清問題,請核示。
說明:
(一)請依法提供開學迄今本系、院教評會會議紀錄(含簽到)。
(二)昨日院通過「不續聘」涉及「事實認定」及「法條適用」問題,請院長蔡明惠分別說明之。
(三)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對於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規定「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有關立法院就總統罷免案之表決方式,亦規定:「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換言之,有關對人的表決,應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為什麼委員可以以「無記名投票」加害本人「工作權」?請院長蔡明惠分別說明之。
(四)徵諸美國同意權行使之經驗,美國參議院主要的表決方式可分為無異議同意、口頭表決、點名表決三種,至於採用那種方式係由院會或委員會於審查過程中表決決定。舉凡大使、公使、領事、最高法院大法官於院會表決時一定以記名投票方式為之。為什麼委員可以以「無記名投票」加害本人「工作權」?請院長蔡明惠分別說明。
(五)蔡明惠院長及陳甦彰主任可以不「偏頗之虞迴避」有何正當性?請院長蔡明惠分別說明之。
(六)本人委託系主任會中提出「呈報狀」(也以電子郵件寄給委員)請依法行政,為何委員挾怨報復「不法議決」,請院長蔡明惠說明之。
(七)委員有權審議,無權欠缺事實證據、依法無據無記名投票濫權傷害人權。
(八)請院教評會每位委員明志表達意見,本人將依法追究責任。
(九)呈報狀如下:
「呈報狀(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九日,院教評會)
敬呈
系主任
院教評會委員
主旨:有關「陳昱元老師復聘」案,請依法辦理。
說明:「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二次駁回,依法行政處分無效,學校應依職權確認之,逕發聘書。
根據法條:
(一)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教育部二次駁回「不續聘案」,顯然至少是「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當然「行政處分無效」。
(二)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依法行政「依職權確認之」,逕發聘書。
(三)按教育部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是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時,教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題。」「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二次駁回,依申評要點29條規定,學校「應予撤銷」,不涉「復聘程序問題」,目前學校校長蕭泉源指示進行「復聘程序」已違規。
(四)「陳昱元老師」上學期已「通過教師評鑑」,教評會沒有理由阻礙發聘書。
呈報人:陳昱元 」
敬會
系主任
院長
委員韓子健
委員王昱傑
委員譚峻濱
委員陳甦彰
委員楊崇正
委員黃志文
委員陳健亮
委員陳禮彰
委員鍾怡惠
人事主任
主任秘書
副校長
敬呈
校長
撰簽人:陳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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