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4日 星期日

法務部長曾勇夫答覆立委質詢時說「尊重個別檢察官的辦案」,換句話說「檢察

檢舉陳情書
主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又慣性「簽結吃案」,再一次突顯馬政府「官官相護」的官僚體係「四無文化」:「無品」、「無德」、「無能」、「無恥」。
受文者:法務部長曾勇夫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文號:陳博義檢字第100042501
速別:最速件
密等:絕對機密(偵查不公開以便留給檢察官圖利空間)
使命: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捨我其誰?Do or die for the justice!        
壹、證物如下


貳、原因
法務部長曾勇夫答覆立委質詢時說「尊重個別檢察官的辦案」,換句話說「檢察
官濫權部長不管」。「檢察一體」的理念「檢察長應負起全責」,但「簽結函」只
蓋地檢署的機關章,檢察長也不必負責。檢察署成了「有權無責」,假「維護治
安」之名,行「破壞社會公序良俗」之實的詐騙機關。馬總統應考慮「裁撤法務
部」或「偵查一定要公開」立法。不要讓「法客」玩弄「政客」,「政客」收買「法
客」有機可乘。

參、法務部長曾勇夫觸犯法條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廿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曾勇夫以「尊重個別檢察官的辦案」為名,故意無視檢察官濫權,當然觸法。
二、                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曾勇夫以「尊重個別檢察官的辦案」為名,故意無視檢察官濫權,不予「懲處」;檢察官濫權觸犯刑法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曾勇夫也不執行「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部長當然觸法。
三、                刑法第十五條(不作為犯):「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解釋/判例29年上303930年上114831年上232452年臺上521)任何不滿檢察官濫權所引法的報復行動,將來部長難辭其責。
四、                刑法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法務部檢察官慣性觸犯本法條。曾勇夫以「尊重個別檢察官的辦案」為名,故意無視檢察官濫權,當然觸法。
肆、檢察長邢泰釗觸犯法條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廿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邢泰釗置檢察官濫權於不顧,當然觸法。
二、                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邢泰釗置檢察官故意無視檢察官濫權,不予「懲處」;檢察官濫權觸犯刑法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也不「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邢泰釗當然觸法。
三、                刑法第十五條(不作為犯):「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解釋/判例29年上303930年上114831年上232452年臺上521)任何不滿檢察官濫權所引發的報復行動,邢泰釗難辭其責。
四、                刑法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法務部檢察官慣性觸犯本法條。邢泰釗故意無視檢察官濫權,當然觸法。
五、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務部檢察官慣性濫權,法務部儼然是「犯罪結社」政府機關,邢泰釗怠忽職守,當然觸法。
伍、程明慧檢察官濫權事實
一、依據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七日雄檢泰寒995645字第034386號書函分
析。
二、本告訴人是「告人」也「告事」,程明慧檢察官只簽結「人」不簽結「事」,檢察官濫權觸犯刑法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三、程明慧檢察官以「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事實上「事證明確」,程明慧檢察官偽造公文書說成「未有何明確事證」。
四、依檢察官守則三:「檢察官辦理案件應努力發現真實,對被害人及被告之法定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均應詳細調查,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折服。」程明慧檢察官從未「努力發現真實」。
五、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江幸垠、簡慧娟、吳永宋案而言,請檢察長邢泰釗回答以下問題:
(一)學校以「興訟」、「寄電子郵件」為理由,用「行為不檢」誹謗本人名譽,意圖使本人不得再任教、毀我終生努力專業成就的事實,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把不法事證」當「合法」認定,為什麼?
(二)本人與澎科是長聘老師與學校是公法契約關係,學校無權片面「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傷害本人工作權,法理至明,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把不法事證」當「合法」認定,為什麼?
(三)把本人檢舉學校不法行政的電子郵件,學校為掩飾行政不法違反「教育部公務機密維護要點」,本檢舉人不但未依法受到保密與保護,反受到連續報復「不予年資晉級加薪」、「不予著作外審升等」、「二次二年停聘」、「二次決議不續聘」,行政不法及司法枉法事證明確,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把不法事證」當「合法」認定,為什麼?
(四)訴訟是憲法人權,學校行政依法無據雇用冒充法務專員許光志專門收集本人訴訟資料及電子郵件,其為圖利自己工作機會,執行校長不法意志,教唆學校教評會委員曲解法條加害本人,司法不但未予糾正,還為不法背書,知法犯法執法,惡性重大,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把不法事證」當「合法」認定,為什麼?
(五)學校補發聘書為證,聘書就是公法契約,學校單方無權片面假借任何理由變更、或撤銷契約,這是契約的法理。司法故意為學校只給聘書、不給工作及薪水的不法行政背書,知法犯法執法,惡性重大,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把不法事證」當「合法」認定,為什麼?
(六)前圖書館館長郭金泉教授獲聘圖書館館長後,校長有意改聘,要郭金泉教授退回聘書,教授堅持不退,學校不給主管加給,後來法院判決學校應補發郭教受三十萬主管加給,這是「聘書就是公法契約」的不久前判例。司法故意不理會具有拘束力的前判例,知法犯法執法,惡性重大,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把不法事證」當「合法」認定,為什麼?
(七)「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已駁回,學校不撤銷無效行政處分,已違法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二十九條規定:「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應確實執行。」及教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之規定。司法人知法犯法執法,惡性重大,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把不法事證」當「合法」認定,為什麼?
(八)依據99-06-14教育部台人字第0990909249號函:「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應經學校教評會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審議通過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是以,教師是否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涉具體事證認定問題,宜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查證究明後,再依法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經查臺端不續聘案尚未經本部核准,學校亦依法恢復臺端教職,如仍認有損臺端權益,請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提出申訴。」學校不但不「依法恢復本人教職」,還故態復萌,繼續迫害。司法人為學校目無法紀背書,知法犯法執法,惡性重大,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把不法事證」當「合法」認定,為什麼?
(九)學校教評會故意重新討論復聘事已違教育部規定:按教育部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是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時,教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題。」本案教育部申訴評議「再申訴有理由」後,事實上就是「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本案不再涉「復聘程序問題」,學校應逕行依「公法契約」發給本人聘書,這與教育部「學校亦依法恢復臺端教職」說法一致。但學校當權者蓄意迫害,集體結夥再一次濫用公權力暴力第二次決議不續聘本人。司法人為學校目無法紀背書,知法犯法執法,惡性重大,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把不法事證」當「合法」認定,為什麼?
(十)九十八學年度本人「暫時繼續聘任」回校教學後,應用外語系當時系主任王月秋連續召開二次系教評會討論本人復聘事,一次議決本人要拿出健康證明才給復聘,另一次議決學校向教育部提再申訴。教育部再申訴有理由下來後,代理應用外語系系主任兼人文管理學院院長蔡明惠理應依法提出原行政處分無效,請學校逕發聘書給陳昱元老師。未料蔡明惠反向操作,一路上當系教評會主席、院教評會主席、校教評會代表。不續聘案系教評會未達三分之二通過,蔡明惠卻紀載通過,人事室糾正後,蔡明惠卻在會議紀錄簽核時,會外表示「同意不續聘陳昱元一票」,人事室因此當真「不續聘通過辦理」。教育部查獲蔡明惠偽造公文書第二次駁回不續聘案,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把不法事證」當「合法」認定,為什麼?
(十一)法學博士楊智傑研究「教師行為不檢」論文具體指出陳昱元老師從未在職守上(教學、研究、輔導、服務)有任何差錯卻因檢舉學校不法而遭連續停聘報復有失公法契約原理等,司法人為學校目無法紀背書,知法犯法執法,惡性重大,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把不法事證」當「合法」認定,為什麼?
(十二)陳昱元老師通過「教師評鑑」,學校卻不予續聘,已違論理法則,學校不法事證明確,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把不法事證」當「合法」認定,為什麼?
六、就國稅局澎湖分局張麗娟、蘇獻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周蜀君、曾瑞慶案而言,請檢察長邢泰釗回答以下問題:
(一)從自動繳費16144元到要求澎科大扣款本人薪資,46561元,爆增2.9倍稅罰,國稅局或法務部行政執行處主辦人員有否不法濫權灌水加害本人財產,圖利自己工作獎金的事實?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不查還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
(二)約聘人員張麗娟未有公務人員資格,卻執行公權力,依法有據嗎?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不查還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
(三)為什麼991223自動繳款日未到,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在991213即發出執行命令要求澎科大扣款本人薪資46561元,爆增2.9倍稅罰,法務部霸凌行為有何法令依據?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不查還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
七、就澎地檢檢察官吳巡龍濫權部分而言,請檢察長邢泰釗回答以下問題:
(一)被告吳巡龍檢察官未被編案號,直接吃案,已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逕行吃案還說「本件未有何明確事證足證其犯罪嫌疑,予以簽結」?
(二)本件是告什麼事,為什麼程明慧檢察官隻字不提逕行吃案?
                                    陳情檢舉人:陳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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