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污吏一定違法亂紀
教育部隱藏貪官污吏時來已久
馬政府再不改革,本人以死對抗
死有重於泰山,輕於鴻毛
Belive it or Not
程序上本案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事實如下:(一)本「解聘案」學校作業未遵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二)行政教科書所述核准原則為「程序先審、實體後究;程序不合,實體不究。」本解聘案,既使「有遵守法律程序」,也應該「審實體證據」,教育部包庇「澎科大實體偽造公文書加害」,嚴重失職。(三)學校未依「三級教評會」比照「司法三級」辦理。第一審法官不可能再擔任第二審或第三審法官,可是院長蔡明惠等是「院級」教評會主席,也是「系級」教評會委員,更是「校級」教評會委員,違法情節嚴重,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教育部包庇「澎科大實體偽造公文書加害」,事證明確。(四)陳師提出本案有偏頗之虞「利益迴避」,從未被教評會及申評會接受,校園當權幫派份子利慾熏心,為圖利自己狼心狗肺、成群結黨、肆無忌憚、侮辱師道尊嚴、損毀國家形象,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公然偽造公文書包庇。(五)本「解聘案」是前「96, 97學年度二年二次『停聘』案」的延續,98學年度陳師回學校後,學校以「訟訟」及「寄電子郵件」之「停聘」原因未消滅為由,繼續報教育部二次「不續聘案」被教育部駁回,依法行政處分無效,依學校申評要點28及29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11及113條校長蕭泉源應該依職權確認之逕發聘書,教育部也行文學校應逕發聘書,學校未依法行政發聘書,教育部竟然也忘記並放任不管,還可以惡化成今日「解聘」,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連續實體偽造公文書加害」,惡性重大事證明確。(六)憲法第四十八條總統就職宣誓:「…余必遵守憲法,…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總統都不能違反憲法,教育部竟然參與犯罪結社,教唆學校挾怨報復,委員投票迫害陳師憲法人權?惡性重大。(七)自始迄今,陳師從未看過處罰陳師的「證物」,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八)自94年迄今,陳師所提「檢舉陳情」或「告訴告發」或「申訴」論述內容,不是未受回應,就是被公權力人「避重就輕」吃案。有公權力者講話算數,連續肇事濫權霸凌欺負弱勢陳師不感到慚愧,剛愎自用無恥無德到如此田地,也算是動物園裡稀有動物弱弱強食的馬政府世界!別騙了!渠等會下第十九層地獄!永不超生。嘴巴說「人民的小事是政府的大事」,雙手幹「人民的大事,政府肇事官官相護保官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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