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書補正本
申訴人:陳昱元
出生年月日:44年12月7日
身份證字號:R103158446
職稱: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
設籍: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電話:(06)9264115轉5619
行動電話:0933-355656
日期: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原措施單位: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教評會
受理者: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本件法律程序:本件迄今未提起其他訴願或訴訟
申訴事項: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會議紀錄故意偏頗不實登載,掛在網站,已嚴重妨害我名譽,請評議。
壹、聲請評議補救事項:
一、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從網站移除偏頗不公、故意抹黑的會議紀錄。
二、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為什麼本次會議隱藏「第一次不續案」及「第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駁回的事實、教育部前行文學校應發聘書的事實。
三、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第一次不續案」教育部駁回後,為什麼未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二十八及二十九條確實依法行政?
四、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主任王本賢已向教育部人事主辦丁士芳小姐查證屬實,前公文意旨「學校應發聘書給陳昱元老師」,為什麼會議中隱藏不提?
五、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專員林長安曾向教育部人事主辦丁士芳小姐查證屬實,「陳昱元老師與澎科大公法契約從未斷過」,為什麼會議中隱藏不提?
六、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為什麼本人「教師評鑑」上學期剛通過,學校教評會可以通過「不續聘陳昱元老師」,學校教評會有什正當性?
七、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為什麼「訴訟」及「寄電子郵件」是憲法明文規定的基本人權,訴訟權及秘密通訊權,學校可以以「行為不檢」自94年起連續處罰本人迄今?
八、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為什麼行政傲慢不針對本人舉證的法律及證物回應問題?
九、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為什麼學校可以不依「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支付命令」,支付本人二年停聘期間的半薪,提異議?
十、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為什麼學校不支付本人二年停聘期間的半薪提異議,依法提出異議者應是原告,原告應繳裁判費,為什麼高雄高等行政法庭把本人當原告,讓本人去繳裁判費,是否涉及學校與法院勾結?
十一、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為什麼在高雄高等行政法庭的二年半薪補薪案,人事室許光志可以拿其教唆接手的承辦人林長安假冒校教評會名義回應本人申訴案的不實內容說明書,給高雄高等行政法庭當參考,高雄高等行政法庭因此份說明書的誤導,以本人申訴中,案子駁回,本人繳裁判費買枉法裁判。當然,司法跟在行政後面判決,已失司法本質及尊嚴,可恥。
十二、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為什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支付命令」案轉高雄高等行政法庭審理,本人可以被栽贓解釋為「繼續興訟」中,因此決議「第二次不續聘案」?
十三、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為什麼本人提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教評會委員名單,從未被接受,野蠻強奸本人人權霸凌事件,頻頻發生,強奸者可以臉不紅心不跳怡然自得,還官位步步高昇,這是什麼為人師表?
十四、請議決學校應「恢復我名譽」、「恢復我94學年度以來的年資晉級加薪權」、「恢復我著作外審升等權」、「即刻依公法契約還我聘書」、「即刻還我二年停聘期間半薪」。
十五、請複製「十封內容不明林輝政偽造公文書行政院密件列入黑名單」的公文給本人。
十六、請依法追究不法公務員及教評會委員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以符「權責分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按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第23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十七、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賠償本人人格、健康、及財物的損失。
貳、人事作業一般性不法事實:
一、原先以「電子郵件」及「訴訟」事,在本人沒有認證毫不知情情況下連續處罰本人,不但「程序上觸法」、「實體上也觸法」。
二、在程序上,本人「從未看到事證證物」,「有偏頗之虞委員未迴避」、「人事室未按教育部規定流程辦理」、「人事室從未填寫檢覈表」、「事證證物來源不明」、「事證證物涉及偽造」、「事證證物並未證明違法」、「法條受到曲解」、「法條解釋毫無根據」、「不合比例原則」、「沒有按人權法律明確性辦理」、「票決方式錯誤」、「會議紀錄不實」、「會議紀錄欠缺簽到簿隱藏挾怨報復名單」、「掩飾不法行政故意抹黑鬥爭」、…等,學校人事室及教評會處理本人人事案,沒什正當性。
三、在實體上,訴訟及電子郵件是本人憲法人權,本人憲法人權成了「看教評委員臉色人權」、或「看人事主辦臉色人權」、或「看校長臉色人權」、或「掩飾行政不法人權」,已違「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本案純屬「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當然「本行政處分」無效。本案傷害本人憲法人權,也屬「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當然「本行政處分」無效。本案為遮掩「學校不法行政被揭發」而來,嚴重傷害公義,當然「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天經地義「本行政處分」無效。
四、學校為掩飾不法行政被本人揭發,觸犯中華民國最高法憲法人權: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人對於寄送電子郵件有絕對的「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不管「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是屬本人憲法規定所絕對擁有,而且「對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學校以本人寄電子郵件為由,解讀為「行為不檢」連續處罰本人,嚴重「妨害本人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更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一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應可確定。
(一)在實務上,就澎湖縣政府依法「秘密通訊權」處理電子郵件方式,相形之下印證學校不法。方式如下:「本郵件僅授權原發信人指定之收信人閱覽,非經授權請勿轉寄。假使您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收到本郵件,煩請您告知原發信人,並請盡可能將本郵件於個人電腦與電子郵件伺服器中刪除。本郵件與澎湖縣政府業務無關之內容,不得視為本府的立場或意見。」據此,學校以本人寄電子郵件為由處罰本人停聘已觸法「妨害本人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
(二)在實務上,就工研院依「秘密通訊權」處理電子郵件方式,相形之下也印證學校不法。方式如下:「郵件已於 2011年04月25日 15:59:19 UTC 讀取。本信件可能包含工研院機密資訊,非指定之收件者,請勿使用或揭露本信件內容,並請銷毀此信件。」 據此,學校以本人寄電子郵件為由處罰本人停聘已「妨害本人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
五、大法官解釋文釋字第 446 號:「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明定。所稱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俾使人民不受法律以外之成文或不成文例規之不當限制,以確保其訴訟主體地位。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司法權之範圍,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懲戒處分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至鉅,懲戒案件之審議,自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乃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已有闡示。」
本人人事案,一路子走過來,學校人事嚴重違憲傷害我訴訟權,事證明確。
參、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會議紀錄
程序上不法事實如下:
一、校教評會主席副校長王明輝「未有偏頗之虞迴避」,故意偏頗立場主持會議,無視本人人權尊嚴,帶頭濫權暴權觸氾法律「禁止恣意原則」,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何以如此運作?
二、為什麼人事室把不實會議紀錄掛在網站上蓄意再繼續抹黑本人?吳政隆性侵會議紀錄應該也掛網站;蔡明惠、王月秋偽造公文書事實也應該掛網站,才合乎比例原則。人事室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何以如此運作?
三、本次會議隱藏「第一次不續案」教育部駁回後,學校未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二十八及二十九條確實依法行政的事實?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何以如此運作?
四、主任王本賢已向教育部人事主辦丁士芳小姐查證屬實,前公文意旨「學校應發聘書給陳昱元老師」,為什麼會議中隱藏不提?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何以如此運作?
五、人事專員林長安曾向教育部人事主辦丁士芳小姐查證屬實,「陳昱元老師與澎科大公法契約從未斷過」,為什麼會議中隱藏不提?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何以如此運作?
六、「教師評鑑」上學期剛通過,學校可以「不續聘陳昱元老師」?這是什麼「論理法則」?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何以如此運作?
實體上不法事實:
一、「人文暨管理學院院長蔡明惠提案案由一:本院應用外語系陳昱元老師復聘再審議案,請討論。」人文管理學院是屬「虛位學院」,依法無權提案,充其量只有審議權,院長蔡明惠濫權霸凌事證明確。請人事室及校教評會說明何以如此運作?
二、院長蔡明惠假借職務機會誤導系、院教評委員毫無明確證物,曲解法條謀害
本師,教育部二次駁回不續聘案,現在「系、院教評會」已通過「第三次不
續聘案」,蔡明惠假借職務機會傷害本師人權事證明確,請議處。
三、院長蔡明惠案由一說明一所載:「陳昱元教師於97年6月26日 本校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決議:停聘原因未消滅,繼續停聘一年(適用法規: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並經教育部97年7月31日 台人(二)字第0970149796D號函示:同意照辦在案。又98年6月25日 本校三級教評會復對陳昱元教師作成「停聘期滿即不續聘」之決議。」
事實與法律:(一)教育部二次「停聘」核准已觸法傷害本人憲法訴訟權及秘密通訊自由權。更違反「公法契約」。教育部也觸法。(二)學校把「訴訟」、「電子郵件」事解讀成「行為不檢」,人事室及教評委員已涉妨害名譽。中規中矩的陳昱元老師因守法,才會將不法學校人事行政可受公評之事提起「告訴」或「寄電子郵件」舉發,這是熱心公義事,不是「行為不檢」,學校「故入人罪」已觸法。(三)據吳錫欽律師實務認定「行為不檢」案例有:(1)販售禁藥、吸食毒品(最高行政法院89判字第3號);(2)賭博、涉足有女侍坐檯之舞廳酒店等不當場所(最高行政法院95判字第1885號);(3)偽造文書、詐欺(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028號);(4)性騷擾情節重大(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960號);(5)性猥褻(最高行政法院95判字第1020號);(6)性侵害(最高行政法院92判字第36號);(7)通姦、妨害家庭;(8)竊盜、竊占:(9)大量舉會、巨額倒債等。據此,吳政隆的性侵、蔡明惠的偽造公文書、王月秋的偽造公文書、校教評委員的偽造公文書會議紀錄,就是「不折不扣」的「行為不檢」;陳昱元老師因守法提起「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不法熱心公義事,不是「行為不檢」。(四)98年6月25日 本校三級教評會復對陳昱元教師作成「停聘期滿即不續聘」之決議的不法事實,教育部已以程序不法駁回,證實實體上是蔡明惠偽造公文書,蔡明惠故意不提教育部駁回事,觸法隱匿證據。請評議。
四、院長蔡明惠案由一說明二所載:「依99年3月31日 台申字第0990051527號函意旨,並奉校長核示本案重新審議。99年6月23日 本校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再對陳昱元老師作成『不續聘』之決議(附件六)。」
事實與法律:(一)教育部第一次駁回不續聘後,學校未依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二十八、二十九條確實執行,已觸法。
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二十八:「評議決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為確定:(1)依規定得提起再申訴,而申訴人、學校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者。(2)再申訴評議書送達於再申訴人。(3)依第七點之2規定提起申訴,其評議書送達於申訴人。」二十九:「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本復聘案已告確定「不宜維持不續聘原議」,且學校應確實執行。未料,學校教評會卻推翻「不宜維持不續聘原議」,進行「第二次不續聘案」報教育部,教育部也駁回,目前學校教評會正在進行「第三次不續聘案闖關」顯然故意觸法害人。(二)本人九十八學年度回校,除了向澎湖地方法院申請學校應支付本人二年停聘期間半薪獲准外,並未有其他訴訟。學校不服提異議,依法不服者應當原告繳裁判費,未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要求本人去繳裁判費,後以申訴中駁回案子枉法裁判,學校再以「還在打官司」栽贓,第二次決議不續聘,人事室及教評會偽造公文書栽贓事證明確。(三)按教育部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是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時,教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題。」學校「第一次不續聘案」向教育部提再申訴,申評會評議為「不宜維持原議」,意即校長蕭泉源的原行政處分無效,「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陳昱元老師與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需要「復聘程序」,學校應依法逕發聘書。未料,校長蕭泉源又搞成「第二次不續聘案」報部,教育部一樣駁回,校長瀟泉源已嚴重觸法。目前仍執迷不悟,還指示「正在進行第三次不續聘案,不法教評委員繼續濫權無責中」。本人保留法律追訴權。隨時可以以新事實新證據提告。
五、院長蔡明惠案由一說明三所載:「依教育部99年12月17日 臺人(二)字第0990216015號函復本校99年10月11日 澎科大人字第0990006313號函,有關講師陳昱元不續聘乙案程序不符,本案因此需重新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附件七)。」事實與法律:(一)教育部並未指出「需重新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院長蔡明惠偽造公文書。(二)教育部來函要求學校發聘書證物如下。王本賢打電話查證屬實。人事室不提。蔡明惠不提。王明輝不提。渠等結夥霸凌本人事證明確。
六、院長蔡明惠案由一說明四所載:「依教師法第14-2條:『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任關係。』規定辦理。」
事實與法律:(一)停聘原因是解讀錯誤的:(1)電子郵件及訴訟事不能解讀為「行為不檢」,錯誤解讀者才是「行為不檢」。(2)更何況停聘原因未消滅的唯一理由是「停聘期未滿」,所以「停聘原因未消滅」的解讀也犯錯。(二)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陳昱元老師與學校是「公法契約關係」,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服務、輔導」。陳昱元老師並未「違約」。學校擅自停聘本人已違約。(三)楊智傑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在專題研究「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國會月刊,37卷11期,頁42-63)中指出: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陳昱元不滿系主任駱藝瑄、海洋運動與管理學系系主任吳政隆在校評會中對其升等的意見,發電子信給學校教職員批評駱、吳兩人「品德有問題」、「說話到處騙」等,駱、吳告陳誹謗,二審法官判陳敗訴,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陳昱元又批評校長,指稱校長陳正男與前教務長王明輝涉嫌利用職權,安插校長自己的兒子陳元冬錄取進入研究所,同時校長陳正男也將自己的弟媳婦黃素真,由圖書館員調升出納組長,而育成中心主任侯建章也有樣學樣,安插自己妹妹的兒子呂威聰,其英語成績不堪入目,卻也能以轉學考名義,由高苑技術學院轉入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涉嫌瀆職。其後來被校評會以違反教師法第14 條第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及第8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一年」,並報奉教育部96年8月6日 台人(二)字第0960119324 號函同意照辦在案。「因為批評學校,指出學校的弊端,也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停聘?這樣適當嗎?因為批評其他老師或校長,與教學研究工作並沒有關係。」檢舉學校不法是公義行為,卻被學校抹黑成「行為不檢」。學校公務員及教評委員濫權霸凌事證明確。
七、院長蔡明惠案由一說明五所載:「本案業經100年3月10日應外系教評委員會決議通過不同意復聘及不續聘在案(附件八)。」
事實與法律:(一)系教評委員蔡明惠,李陳鴻,王月秋無視教育部二次駁回不續聘案的事實,已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也違「行政行為應遵守法律(依法行政)及一般法律原則(平等、比例、誠信、信賴保護、禁止不當連結、與合義務性裁量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遵守)。」本案保留法律追訴權。
八、院長蔡明惠案由一說明六所載:「本委員會於100年4月11日函知當事人陳昱元老師列席說明(限時雙掛號郵件第95142688000620700004號)陳老師未出席委請姚主任宣讀簽呈意見一份(附件九)。」
事實與法律:(一)系教評委員蔡明惠,李陳鴻,王月秋無視教育部二次駁回不續聘案的事實,也未理會「姚慧美主任宣讀本人所提簽呈意見」內容,「霸王硬上弓」的無恥濫權霸凌已事證明確。本案保留法律追訴權。
九、院長蔡明惠案由一說明七所載:「請參閱陳師暫時聘任返校期間之相關資料(附件十)及審酌其所發E-mail之實際情況,並考量尊重當事人基本人權,進行審議。」事實與法律:(一)系教評委員蔡明惠,李陳鴻,王月秋觸法秘密通訊隱私權,事證明確。(二)口說「考量尊重當事人基本人權」是貓哭耗子假慈悲,假言詞真騙人。口蜜腹劍,笑裡藏刀。陰險狡猾就在字裡行間。非常沒有智慧,還自我感覺自己耍詐有夠會。
十、院長蔡明惠案由一說明八所載:「本案業經人管院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100.04.19)院教評會(附件十一)決議如下:(一)針對停聘原因是否消滅及復聘與否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人,不同意復聘8票、同意復聘0票、廢票2票,故停聘原因未消滅,不同意復聘。(二)針對解聘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人,不同意解聘5票、同意解聘2票、廢票3票,故解聘未通過。(三)針對不續聘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人,不同意不續聘0票、同意不續聘8票、廢票2票,故不續聘通過。(四)「教師法」第14-2條第二項:「教師依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之規定,不續聘未經教育部核定通過前,陳師仍為停聘。(五)不續聘以校教評會議通過當日生效。
事實與法律:(一)用投票結果解釋「停聘原因未消滅」,不合「論理法則」,也「依法無據」,但涉及教評委員濫用公權力。(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的投票方式是「一次一起投停聘、不續聘、解聘」,本案教評委員程序上嚴重觸法。(三)沒有違法或違規證據,只有投票及曲解法條,濫權太過頭了。(四)大言不慚「不續聘未經教育部核定通過前,陳師仍為停聘」,與事實不符,也濫權霸凌觸法。(五)「不續聘以校教評會議通過當日生效。」與事實不符,也依法無據。本案教評委員嚴重觸法。本案保留法律追訴權。
十一、校教評會決議:「鑑於本次校教評會開議日期(100年4月21日)距人文暨管理學院教評會開議日期(100年4月19日),僅間隔2日,本案當事人陳昱元講師就該院教評會對渠所做不通過「復聘」且做成「不續聘」決定之內容並未充分瞭解,因此,本案保留於二週後再行擇期開議,屆時並請陳昱元講師及應用外語系主任皆應分別到會列席再做詳實說明,以維當事人權益。」
事實與法律:(一)蔡明惠想配合王明輝搞「迅雷不及掩耳的偷渡闖關第三次
不續聘案」,由於拿不出「具體事實證據」而停擺。(二)蔡明惠未給本人「具
體證物認證」,也未給會議紀錄,但謀害我「不續聘」心急。(三)請議處心術
不正、怠忽職守的院長蔡明惠。
十二、校教評會決議:「本次會議關於陳昱元老師所提,要求本會部份委員迴避之名單(王瑩偉教務長、蔡明惠院長、王月秋副教授、陳甦彰副教授)及其他說明與訴求事項等節,俟下次會議審議此案時,再就所提相關訴求,併案討論。」
事實與法律:(一)王明輝應迴避,渠不但不迴避,還濫權擱置議題。(二)讓該迴避的人在會場發言及表決已觸法。依大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國家任何公權力之行使,均應避免執行職務人員因私人利害,影響任務之正確性及中立性,因此設有迴避機制。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所謂有「偏頗之虞」,參照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 457號判例意旨:「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本案本人所提「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名單」,並非「主觀臆測」,而是屬「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者」,教評會用與會委員否決掉本人「有偏頗之虞」提案,把「委員濫權」霸凌「本人依法人權」當做程序正義,已嚴重觸法。本人保留法律追訴權。
十三、校教評會決議:「本案關於提案所述教師涉及復聘、不續聘案件,由人事室先行說明教師法規定並龥請應依該法及教育部頒之『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作業流程』、檢覈表等法定程序規定辦理後。邀請應用外語系姚慧美主任到會說明該系對於本案系教評會決議過程。且由人文暨管理學院蔡明惠就本提案事項進行說明。」
事實與法律:本案有待人事室說明「教師法規定並依該法及教育部所頒之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作業流程、檢覈表等法定程序規定辦理」、「應用外語系姚慧美主任到會說明該系對於本案系教評會決議過程」、「人文暨管理學院蔡明惠就本提案事項進行說明」等,已證實「系、院教評會」不法通過本人「不續聘案」,請議處。
十四、校教評會決議:「經充分討論且檢視本案之系、院教評會議提案及所附會議記錄、佐證等,以所附資料對應於提案所述內容,並未能完整說明是否已符合關於教師不續聘作業流程等規定,為考量本案涉及教師復聘權益等重要決定,爰本案退回提案單位再議。」
事實與法律:本案不是「退回提案單位再議」,而應決議成「不續聘案不通過才合法」。王明輝明知「三級教評會應比照司法三級三審」、明知道「證據不足應判無罪」、明知「本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三項「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第四項「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第五項「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第六項「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第七項「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百分之百行政處分無效。卻濫權繼續給偽造證據機會準備給判罪。王明輝結夥不法勾當時來已久。本案保留法律追訴權。
十五、校教評會決議:「本次會議,陳昱元講師未到會列席。惟渠會前先已檢附說明簽供本會審議乙節,因本會尚未進行該案實體討論程序,因此該說明簽內所述事項及要求本會委員迴避等節,俟下次會議討論本案時併予審議。」
事實與法律:(一)本人依法提出書面,王明輝濫權不討論,已觸法。(二)程序討論中未有「偏頗之虞迴避」已觸法。
十六、校教評會決議:「本案討論過程中,古鎮鈞委員要求人事室主動提供陳昱元老師向教育部等單位陳情往返及其他相關資料供委員審閱乙節,人事室以該相關資料數量甚多,部份內容及函件且係教育部以密函方式處理,人事室基於維護教師個人資料保密權益以及行政中立之立場,尚不宜未經充分授權即任意提供教評會委員周知。」
事實與法律:(一)感謝古鎮鈞委員的用心。(二)也感謝王本賢主任維護老師隱私權的堅持。(三)本人人事檔案事關可受公評之事,請人事室接受古鎮鈞委員請求。(四)請人事室提供所有教育部有關本人人事案回函及本人檢舉陳情函給所有委員。(五)特別是「第一次不續聘學校向教育部提再申訴評議書」、「第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駁回函」、及「教育部發聘書來函」。人事室不必要隱匿證據,包藏禍心,或者二套標準行政。(六)以後每位委員發言都要記錄,不要濫權選擇性記錄。(七)人事室若有不實紀錄,會涉及偽造公文書。
申訴人:陳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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