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恭請 王建煊院長公忠體國,民胞物與,受理本濫權霸凌案。

檢舉陳情函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陳昱元老師
設籍: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
連絡信箱:台南郵政第177號信箱
電話:(0692641155619
行動電話:0933-355656
受文者:中華民國監察院
        院長王建煊先生
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一日星期三
文號:陳博檢陳字第100060101
速別:最速件
密等:普通

主旨:自民國94年起,教育部連續不法包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陳正男、林輝政、蕭泉源等教唆教評委員濫用公權力霸凌陳昱元老師憲法人權,違法頻頻,有權無責,陳師生活一直陷入恐懼中,恭請  鈞長公忠體國,民胞物與,成立「專案調查小組」了解真象,體檢教育體制所發生的問題。
壹、依據:
一、       監察院之職權主要有:(一)彈劾權—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違法失職者,敘明其事實理由,向掌管懲戒之機關提出,予以懲戒,以維護國家與人民之利益,並儆官邪制度。(二)糾舉權—對於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者,認為情節重大,有先予停職或急速處分必要時,得提出糾舉案,移送其主管或上級長官立即處理。(三)糾正權—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失職。」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四)調查權—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第九十六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五)審計權—稽核政府各機關財務收支之權,此項職權由審計部掌理之。憲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第一○五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六)監試權—考試機關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應請監察院派員監試。凡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由監察委員監試;凡考試院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之考試,得由監察機關派員監試。(七)法律案提出權。
二、       監察權之功能有:(一)防止權力的腐化-政府官吏,每因職務上之關係,而擁有相當權勢,若不受法律節制,極易走上腐化、傲慢與驕縱,甚至欺壓國民權益。故應予嚴密的監察,以防止其腐化。(二)與違法失職者以懲戒與制裁-官吏之違法有兩種型態,其一是官吏以私人身分所作之行為違法,其二是官吏以官吏身分所作之行為違法。官吏私人違法,固與人民無二,應受法律制裁。但若以官吏身分違法失職,影響所及,常對社會造成極大傷害,法律固能約束官吏,但未必能及於權貴。此為民主法治國家所不許,故設監察制度,對位高權重者之違法瀆職予以糾彈、制裁,以濟司法之窮。(三)給予受損害者以救濟-違法失職官吏,受懲戒或處分,雖已盡監察權之作用。但對受害之國民而言,只是得到心理的安慰而已,於其所受之實質損害並無補益。故健全的監察權,必進一步對此問題,謀妥善之補償(董翔飛,中國憲法與政府)。
三、       請監察院依上述職權及功能啟動調查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幾年來學校領導人陳正男、林輝政、蕭泉源等教唆教評會委員,曲解法令,杜撰事實,假教評會合議制結夥作假可欺人耳目之便,行投票方式挾怨報復,幾年下來連續處罰檢舉學校不法人事行政的資深優良教師陳昱元老師,恐嚇脅迫陳昱元老師不得再檢舉不法,否則下場就是「不續聘」。
四、       9697學年度教育部不法核准「停聘案」的事實及法律:教育部核准學校以陳昱元老師「訴訟」及「寄電子郵件」為理由的停聘案已嚴重違反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人民的基本權利:平等權、自由權、參政權、受益權。
五、       所謂平等權:(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實質平等:憲法保障的平等,不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強調實質上的平等(立足點平等)。(四)實質平等:政策或法律上,對(弱勢團體)給予特別的保障。教育部領導學校規定「副教授以上才能當教評委員」審議學校老師人事案,「講師不得參加」,搞「職稱歧視」。教育部准許學校教評委員「不必行使職權偏頗迴避」、「挾怨報復不記名不必為自己投票行為負責」搞「階級歧視」
六、       所謂自由權:(一)指人民有要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自由,除非依法律的規定,否則國家不得加以干涉或侵犯。(二)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包括:人身自由、居住遷徒自由、意見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和集會結社自由。教育部可以允許學校以「寄電子郵件為由」,停聘陳昱元老師二次二年,也可以允許學校「二年以來以暫時繼續聘任為理由不發聘書」,嚴重違反陳昱元老師憲法人權意見自由及秘密通訊自由權
七、       所謂受益權:(一)人民可以向國家請求享有受利益的權利。(二)目的在於積極保障人民的基本需求,增進來人民的生活福利。(三)憲法所保障的受益權有: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訟權與受國民教育的權利等。教育部可以允許學校以「訴訟為由」,停聘陳昱元老師二次二年,也可以允許學校「二年以來以暫時繼續聘任為理由不發聘書」,嚴重違反陳昱元老師憲法人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生存權
八、       學校處罰陳昱元老師自民國94年起,是一齣幾年下來的連續劇。陳老師被人權迫害經歷了三任教育部長(杜正勝、鄭瑞城、吳清基)、三任校長(陳正男、林輝政、蕭泉源)、三任人事主任(趙正派、曾展傑、?),但是還是同樣一批殺手,「食随知味」的學校教評委員(王明輝、王瑩瑋、蔡明惠、陳甦彰、王月秋、李陳鴻等)及教育部人事處處長陳國輝繼續幹。陳昱元老師「被人權輪姦」好幾年了,身體健康已亮起紅燈了,生不如死,隨時都有自殺的可能。教育部卻事不關己態度當「單劇」面對,且一直黑箱包庇學校不法人事作業,允許學校以「寄電子郵件及訴訟為由」,停聘陳昱元老師二次二年,允許學校「二年以來以暫時繼續聘任為理由不發聘書」,嚴重傷害陳昱元老師憲法人權人格權、工作權、訴訟權及秘密通訊自由權。
九、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釋字第446號大法官解釋文:「所稱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俾使人民不受法律以外之成文或不成文例規之不當限制,以確保其訴訟主體地位。」教育部准許學校以「訴訟為由」,停聘陳昱元老師二次二年,也准許學校「二年以來以暫時繼續聘任為理由不發聘書」已違憲,事證明確,應依法究辦
十、       憲法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權大法官會議第631號解釋文:「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限制秘密通訊自由權之要件()形式審查:應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限制要件具體明確(法律明確性原則)。(二)實質審查: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比例原則)+踐行之程序合理正當(正當法律程序)教育部准許學校以「寄電子郵件為由」,停聘陳昱元老師二次二年,也准許學校「二年以來以暫時繼續聘任為理由不發聘書」不但未依照「形式審查」,也不符「實質審查」,視人權如草芥,違憲事證明確
十一、       教育部處分已強烈侵害陳昱元老師基本人權:(一)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二)沒有哪一條法條規定「訴訟」及「寄電子郵件」可以被解釋為「行為不檢」而停聘老師,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三)就實質審查而言,吳政隆性侵經有關機關查獲屬實,未被解讀為「行為不檢」依法解聘,還給復聘;陳昱元老師因揭發學校不法人事行政,被解讀為「行為不檢」,停聘陳昱元老師二次二年,二年以來也一直以暫時繼續聘任為理由不發聘書。教育部已逾越必要的範圍,違反比例原則。(四)從民國94年迄今,陳昱元老師從未有機會辨認處罰用的「證物」,教評會也從未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迴避」,教育部從未「踐行合理正當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憲事證明確
十二、       按憲法秘密通信權,其他機關的務實經營,已印證教育部違憲:(一)澎湖縣政府依法處理電子郵件,處理方式如下:「本郵件僅授權原發信人指定之收信人閱覽,非經授權請勿轉寄。假使您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收到本郵件,煩請您告知原發信人,並請盡可能將本郵件於個人電腦與電子郵件伺服器中刪除。本郵件與澎湖縣政府業務無關之內容,不得視為本府的立場或意見。」(二)工研院依法處理電子郵件,處理方式如下:「郵件已於201042515:59:19UTC讀取。本信件可能包含工研院機密資訊,非指定之收件者,請勿使用或揭露本信件內容,並請銷毀此信件。」(三)壹傳媒處理電子郵件,處理方式如下:「本封電子郵件的圖文內容以及其任何附件﹙以下簡稱本訊息﹚,可能包含私密的、私有的、應為機密的、受特別保護的或其他依法應予保護的資訊。本訊息僅提供給列名的收件者或負責代為轉信的人。如果您非本訊息所預定的收受信件對象,則您將無權閱讀、列印、保留、儲存、複製或散播本訊息或其他任何部分。如果您誤收到本訊息,請立即自您的電腦及郵件系統刪除並且通知我們。我們發信前曾使用防毒軟體掃描病毒,但恕不對病毒或其他相似的缺陷負責,若您收到本訊息含有病毒或不適當的資訊,可能是歹徒偽冒我們的名義寄出,請立即通知我們。如果有電子郵件或其附件未經寄發本訊息的本人書面同意而遭歹徒更改變造或偽造,我們對此亦不負責。」據此,教育部把陳昱元老師的「秘密通訊自由權」扭曲成「行為不檢」,停聘陳昱元老師二次二年,二年以來也一直以暫時繼續聘任為理由不發聘書,違憲違法事證明確
十三、       法律博士楊智傑專題研究指出教育部不法停聘陳昱元老師的事實。法律博士楊智傑專題研究「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國會月刊,3711期,頁42-63)指出:…(二)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陳昱元不滿系主任駱藝瑄、海洋運動與管理學系系主任吳政隆在校評會中對其升等的意見,發電子信給學校教職員批評駱、吳兩人「品德有問題」、「說話到處騙」等,駱、吳告陳誹謗,二審法官判陳敗訴,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陳昱元又批評校長,指稱校長陳正男與前教務長王明輝涉嫌利用職權,安插校長自己的兒子陳元冬錄取進入研究所,同時陳也將自己的弟媳婦黃素真,由圖書館員調升出納組長,而育成中心主任侯建章也有樣學樣,安插自己妹妹的兒子呂威聰,其英語成績不堪入目,卻也能以轉學考名義,由高苑技術學院轉入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涉嫌瀆職。其後來被校評會以違反教師法第14 條第6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及第8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一年」,並報奉教育部9686台人()字第0960119324 號函同意照辦在案。因為批評學校,指出學校的弊端,也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停聘?這樣適當嗎?因為批評其他老師或校長,與教學研究工作並沒有關係。」陳昱元老師與澎科大是「公法契約」關係,契約內容為「教學、研就、輔導、服務」,學校因老師檢舉學校不法人事行政,或批評學校不法行政,並未「違約」。學校把「檢舉」、「批評」曲解為「行為不檢」,不但「學校違約」,也「惡性違法害人」。
十四、       據吳錫欽律師實務認定「行為不檢」案例,陳昱元老師的守法提起「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不法熱心公義事,不是「行為不檢」,教育部「故入人罪」已經觸法。據吳錫欽律師實務認定「行為不檢」案例有:(一)販售禁藥、吸食毒品(最高行政法院89判字第3號);(二)賭博、涉足有女侍坐檯之舞廳酒店等不當場所(最高行政法院95判字第1885號);(三)偽造文書、詐欺(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028號);(四)性騷擾情節重大(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960號);(五)性猥褻(最高行政法院95判字第1020號);(六)性侵害(最高行政法院92判字第36號);(七)通姦、妨害家庭;(八)竊盜、竊占:(九)大量舉會、巨額倒債等。據此,吳政龍的性侵、蔡明惠的偽造公文書、王月秋的偽造公文書、校教評委員的偽造公文書會議紀錄,就是「不折不扣」的「行為不檢」;陳昱元老師的守法提起「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不法熱心公義事,不是「行為不檢」
貳、還原本案原來面目
事實與法律概要:
一、               民國94年學校偷偷地以以下原因「不予年資晉級加薪」陳昱元老師;(一)
違反「學校網路使用規定」。(二)誣控濫告。(三)妨害學生受教權。(四)妨害學校名譽。(五)一稿多投違反學術倫理。(六)妨害校園安全等。當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造案的要角是:前系主任駱藝瑄(轉職台科大)及其性侵夫婿副教授吳政隆(在職中)、前人事主任趙正派(調職老人之家首長、吳政隆親戚)、校長林輝政(回職台大海洋工程教授)、院長王瑩瑋教授(現任教務長、林輝政「夾掉陳昱元老師毀陳小組計畫重要成員之一」)。
二、               依教師法明文規定對「學校應興應革事項的發言權」、依刑法規定「為維護自我權益的誹謗阻卻事由權」、依憲法規定「秘密通訊自由權」,被學校故意錯誤解讀栽贓成「違反學校網路使用規定」。
三、               當時系主任駱藝暄、教務長王明輝、校長陳正男在陳昱元老師著作外審升等上作弊露了痕跡,被陳昱元老師逮個正著,遞狀澎湖地檢署偵查「行政舞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本告訴人並非訴訟當事人,但卻被學校錯誤解讀栽贓成「誣控濫告」。
四、               因當時系主任駱藝暄、教務長王明輝、校長陳正男在陳昱元老師著作外審升等上作弊,案轉高雄高等行政法庭審理,出庭時間與「電影英語課撞期」,學生要求不必調課因跨科系及班級調課不易,老師去出庭學生自行看電影,陳昱元老師依教師法「教學專業自主權」,當時准予學生所請。事過一年了,學生成績也算數了,系主任駱藝暄重提往事並偽造會議紀錄「侯建章代課」,陳昱元老師因此被學校錯誤解讀栽贓成「妨害學生受教權」。本案又被校長林輝政以「貪瀆」罪嫌移送澎湖調查站法辦。澎湖調查站「貪瀆」查無實據,以「偽造公文書」移送澎湖地檢薯偵辦,陳昱元老師問心無愧不予理會,卻被發布澎湖、台南兩地通輯,警察上飛機逮人。案子不起訴處分了,學校偽造公文書者林輝政、趙正派、王明輝、王塋瑋、駱藝瑄等仍然逍遙法外,不必為偽造公文書負責。
五、               本人檢舉學校不法:校長陳正男假藉職務機會引進兒子陳元冬進入學校研究所就讀、把弟媳婦黃素真(調查局陳正傑太太)從圖書館館員調升「出納組組長」;當時應用外語系系主任侯建章與駱藝瑄合作,把妹妹兒子呂威聰從高苑技術學院以轉學生名義轉進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後來中國時報陳可文記者到校查訪,不但未依法「保密及保護」檢舉人陳老師,還讓陳正男在新聞上誹謗陳昱元老師「有被迫害妄想症」。自由時報劉禹慶記者,訪問當時台大借調前來布局當校長的副校長林輝政,不但未依法「保密及保護」檢舉人陳老師,也讓林輝政在新聞上抹黑陳昱元老師人格「陳昱元老師寫書賣給學生,有些貧窮學生買不起」。檢舉不法,維護公義,在佛教修行裡是屬「三千功,八百果」公義行為表現,在現實社會卻被操作成「妨害學校名譽」。
六、               為了爭取「升等時效」,一篇論文出來,陳昱元老師會同時試投二份刊物,幸運地,兩份刊物都登出來。作者與出版社在契約內未提「不得他處刊登」,甚至於「學校行政期刊」還來文明講「本刊經費有限,無法支付稿費,可再投其他期刊」,像這樣的私法契約,沒有權利衝突,公權力無權介入。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前校長林輝政、前人事主任趙正派、前院長王瑩瑋、前教務長王明輝、前系主任駱藝瑄等故意錯誤解讀「一稿多投違反學術倫理」。什麼叫做「學術倫理」?這一群博士竟然都不懂,教育部應好好檢討。
七、               前系主任駱藝瑄偽造恐嚇電話,在院務會議向當時院長兼主席王瑩瑋提出,院務會議決議啟動學校安全機制。前系主任駱藝瑄偽造恐嚇電話的時間點,剛好陳昱元老師在校長室與林輝政校長聊天,大約當天上午10:30,當天下午五時陳昱元老師聽到「院務會議決議啟動學校安全機制」時,親自打電話向校長林輝政報告「前系主任駱藝瑄偽造恐嚇電話,因當時我在校長室,與校長相談甚歡」,校長林輝政說:「我知道了。」過了二天,校長林輝政因這件事在校長室開了「校園安全會議」,與會人員有林輝政、趙正派、王瑩瑋、陳昱元等,陳昱元重申「沒有這一回事」。林輝政會議紀錄記載:「本件查無實據,以後若有這種情形發生,將案送教評會議處」。過了一個星期,林輝政又發通知單,因此事又要召開「第二次校園安全會議」,本人不予理會。不久,又發通知函給陳昱元老師的太太,要陳太太參加學校「第三次校園安全會議」,陳太太不以為然,家族也認為「林輝政有病,不要理他。」未料,本案校長林輝政函送「澎湖地檢署吳志中檢察官偵辦」,林輝政、趙正派、王瑩瑋、駱藝瑄等出停具結做偽證,企圖以「串供供詞一致」,讓吳志中檢察官起訴陳昱元老師。後來,陳昱元老師以一捲錄音帶,拆穿「夾掉陳昱元犯罪組織」真面目,獲不起訴處分。偽造恐嚇電話加害陳昱元老師,故意扭曲成「妨害校園安全」。
八、               上述原因,繼續發酵,「林輝政擅自撤銷95學年因受陷害精神恐懼的陳昱元老師的延長病假,偷偷改成停聘」、「9697學年度教育部不法核准學校停聘案」、「9899學年度教育部包庇學校『暫時繼續聘任中』繼續操作『第三次不續聘案』,不發給聘書。」
九、               「第一次不續聘案」學校向教育部提「再申訴」,教育部申評會評議為「不宜維持不續聘原議,應為適法之處置」。依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申訴評議要點第29條規定,學校應確實執行,撤銷不續聘案,該行政處分無效。未料,學校又決議「第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僅以程序正義不合駁回,隱匿學校偽造公文書的事實真象,不提學校已違「第一次不續聘案」學校觸犯申訴評議要點第29條規定的事實,放縱校長蕭泉源繼續運作「第三次不續聘案」作業中。
十、               教育部人事主辦丁士芳小姐,發文學校應儘速發給陳昱元老師聘書,學校人事主任王本賢打電話到教育部查證屬實,校教評會主席王明輝包藏禍心從未在校教評會議中提出,故意隱匿對陳老師有利證據。
十一、教育部人事主辦丁士芳小姐在電話中告訴陳昱元老師:「陳昱元老師與澎科大公法契約從未斷過」,前人事專員林長安打電話到教育部查證屬實,校教評會主席王明輝包藏禍心從未在校教評會議中提出,故意隱匿對陳老師有利證據。
十二、陳昱元老師98學年度通過學校「教師評鑑」,校教評會主席王明輝包藏禍心從未在校教評會議中提出,故意隱匿對陳老師有利證據。
以上所言句句屬實,歡迎隨時來函索取證物並「依法行政」,請勿再縱容「有權
無責」官僚,濫權霸凌傷人,還可以若無其事。
                                         檢舉陳情人:陳昱元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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