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行政結夥濫權霸凌妨害本人電腦使用,已觸法,請議處。


申訴書補正本

申訴人:陳昱元
出生年月日:44127
身份證字號:R103158446
職稱: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
設籍: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
電話:(06)92641155619
行動電話:0933-355656
日期: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四
原措施單位: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圖書資訊館
受理者: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本件法律程序:本件迄今未提起其他訴願或訴訟
申訴事項: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行政結夥濫權霸凌妨害本人電腦使用,已觸法,請議處。

壹、申訴聲請:
一、即刻恢復本人電腦使用權。
二、請依法追究圖資館等人員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
三、請賠償本人損失。
貳、本案法條依據:
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如違反本辦法之行為人對於本校處分有異時,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或本校相關程序,提出申訴或救濟。」
二、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四):「資訊組於校園網路無法提供正常服務時,將事先通知使用者,。」
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本校對所有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均視為機密文件,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刑法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六、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七、公務員服務法第廿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八、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參、事實與法律關係:
一、本人迄今未接獲學校任何通知本人電子郵件帳號使用被停權,中華電信帳號寄件被學校直接設定「垃圾信件」。
二、本人四月二十六日所撰簽呈,圖資館及人事室並未依法一一面對問題、答覆問題、解決問題,反以行政結夥濫權包庇問題、霸凌強奸本人人權的姿態,硬幹下去,視本人人權如草芥,學校流氓行政六年多來,校園螃蟹走路行政繼續橫行中。
三、圖資館館長李穗玲在本人簽呈上的答覆寫著:「有關四(一)(四)請參閱1003999學年度第二次圖書資訊發展諮議委員會會議紀錄、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電子郵件處理規則。(五)(六)如100420日本校回覆教育部函澎科大人字第1000002632號。(七)如有相關網路上的問題可洽資訊組。」為逃避問題,用不必面對問題、模糊問題、假依法真犯法的掩飾手法,欺人耳目,濫權霸凌行政,這是澎科大六年多來長期把持政權者「不法行政」的勾當伎倆。
四、人事主任王本賢在本人簽呈上的答覆寫著:「一、本校依大學法規定對於校內管理事項具有自治權,行政單位執法時應兼顧執行技術,亦屬責無旁貸。二、有關我國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惠請參閱憲法第23條之規定。」也一樣未觸及本人問題的答覆,問題的解決。
五、校長蕭泉源的裁示:「如圖資館與人事室擬。」
六、經查校長裁示,本案學校不法行政事實如下:
(一)本人迄今未接獲任何學校通知本人電子郵件帳號使用被停權,中華電信帳號寄件被學校直接設定「垃圾信件」。圖資館館長觸犯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四):「資訊組於校園網路無法提供正常服務時,將事先通知使用者,。」
(二)圖資館把本人所寄密件電子郵件拿出來公開給大家看並開會決議停權本人電子郵件寄收使用權,已觸犯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本校對所有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均視為機密文件,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三)大學法第1條:「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學校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才「享有自治權」。學校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當然不能「享有自治權」。學校不法濫享自治權,時來已久。
(四)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據此,今天學校要「妨害本人秘密通訊自由」,要有「法律限制」依據,請問本案的「法律限制」依據在哪裡?
(五)國立澎湖科技大校長蕭泉源為掩飾不法行政被本人揭發,觸犯中華民國最高法憲法: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人對於寄送電子郵件有絕對的「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不管「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是屬本人所擁有,而且「對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案校長蕭泉源未經本人同意,即行干擾本人電子郵件寄收,「妨害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一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應可確定。
(六)澎湖縣政府依憲法「秘密通訊自由權」處理電子郵件,處理方式如下:「本郵件僅授權原發信人指定之收信人閱覽,非經授權請勿轉寄。假使您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收到本郵件,煩請您告知原發信人,並請盡可能將本郵件於個人電腦與電子郵件伺服器中刪除。本郵件與澎湖縣政府業務無關之內容,不得視為本府的立場或意見。」據此,本案校長蕭泉源未經本人同意,即行干擾本人電子郵件寄收,「妨害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
(七)工研院依憲法「秘密通訊自由權」處理電子郵件,處理方式如下:「郵件已於 20110425 15:59:19 UTC 讀取。本信件可能包含工研院機密資訊,非指定之收件者,請勿使用或揭露本信件內容,並請銷毀此信件。」 據此,本案校長蕭泉源未經本人同意,即行干擾本人電子郵件寄收,「妨害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
(八)壹傳媒依憲法「秘密通訊自由權」處理電子郵件,處理方式如下:「本封電子郵件的圖文內容以及其任何附件﹙以下簡稱本訊息﹚,可能包含私密的、私有的、應為機密的、受特別保護的或其他依法應予保護的資訊。本訊息僅提供給列名的收件者或負責代為轉信的人。如果您非本訊息所預定的收受信件對象,則您將無權閱讀、列印、保留、儲存、複製或散播本訊息或其他任何部分。如果您誤收到本訊息,請立即自您的電腦及郵件系統刪除並且通知我們。我們發信前曾使用防毒軟體掃描病毒,但恕不對病毒或其他相似的缺陷負責,若您收到本訊息含有病毒或不適當的資訊,可能是歹徒偽冒我們的名義寄出,請立即通知我們。如果有電子郵件或其附件未經寄發本訊息的本人書面同意而遭歹徒更改變造或偽造,我們對此亦不負責。」據此,本案校長蕭泉源未經本人同意,即行干擾本人電子郵件寄收,「妨害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
請答覆前簽呈未答覆的問題:
(一)請影印一份「申訴檢舉單」給本人,否則將向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倘敢「毀滅證據」,以隱匿證據罪名辦理。
(二)請提供委員會開會會議紀錄影印本一份,含簽到簿。
(三)本人電子郵件「有何不當」,請舉證並說明,並影印一份證物給本人。
(四)學校所依法條為何?其法條有否校務會議通過?有否母法依據?請說明。
(五)請針對本人所提「證物」,解釋「證物」現象,說明為什麼沒有影響教學?
(六)把本人用yuhyuan.chen@msa.hinet.net寄出講義郵件設成「垃圾」,學生收不到,嚴重影響教學,為什麼學校說沒有影響教學?
(七)曾經試了電子郵件信箱(無線網路)發現:1.中華電信yuhyuan.chen@msa.hinet.net寄給yuanchen@npu.edu.twyuanchen@mail.npu.edu.tw收不到。2.yuanchen@mail.edu.tw寄給yuanchen@npu.edu.tw及中華電信yuhyuan.chen@msa.hinet.net收不到。
3. yuanchen@npu.edu.tw寄給yuanchen@mail.npu.edu.tw及中華電信yuhyuan.chen@msa.hinet.net收不到。4. 外面進來郵件被丟在垃圾桶。請針對問題說明為什麼?不要轉移焦點。
(八)學校業務單位觸法:(一)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刑法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請校長蕭泉源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辦理追究行政責任、司法責任、道義責任。
(九)校長蕭泉源若包庇觸法,本人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廿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再陳情教育部或監察院議處,並請地檢署偵查犯罪。
(十)國立澎湖科技大校長蕭泉源為掩飾不法行政被本人揭發,觸犯中華民國最高法憲法: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人對於寄送電子郵件有絕對的「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不管「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是屬本人所擁有,而且「對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案校長蕭泉源未經本人同意,即行干擾本人電子郵件寄收,「妨害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一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應可確定。
八、證物:簽呈(如附件)                    
                                                  申訴人:陳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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