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5日 星期日

澎科大偽造證據解聘陳昱元老師系列報導之五

澎科大偽造證據解聘陳昱元老師系列報導之五
(新聞稿發稿人:陳昱元,電話0933-355-6565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五日)
求證電話:部長吳清基0911702808、前校長林輝政0926369961、校長蕭泉源0937864522、副校長王明輝0921203016、教務長王瑩瑋0912138932、前主任秘書黃國光0915410621、新任主任秘書陳甦彰0937063876、圖資館長李穗玲0920192132,請查證報導,讓真象無所遁形。
本日打油詩:
偽造文書官不怕,法務檢察包庇他,行政申訴隱藏搭,
官官相護權貴發,貪官污吏人間渣,衣冠禽獸爭當家。

(違反公法契約現仍逍遙法外繼續囂張的澎科大第三任校長陳正男、第任政、現蕭泉源;院長蔡明惠)
主題:教育部高層與澎科大共犯預謀「解聘澎科大陳昱元老師」目標,近二年期間以澎科大偽造證據及會議紀錄報教育部,教育部見獵心喜,迅雷不及掩耳火速核准「1001227日解聘澎科大陳昱元老師生效」,陳昱元老師頓時斷薪斷炊,也付不起房貸及信貸,生活陷入愁雲慘霧中,常有「長痛不如短痛」的自殺念頭,也不曉得社會救濟管道在哪裡?陳師只能在與「白領野獸統治臺灣」說再見前,「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請社會公評。
續前集
事實五:有關「第二次不續聘案」
一、中華民國政府把「法治」運作成「人治」、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運作成「權貴有錢判贏、賤民沒錢判輸」、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院」操作成「檢察官法官律師密集交易的法店」,法學博士馬英九總統,您看得下去嗎?為什麼「刑事自訴不聘律師不給辦」圖利律師賺錢?圖利法官「賺閒」?為什麼百姓與政府打官司「行政訴訟」百姓要付裁判費?法院藉機斂財?為什麼「枉法裁判」上訴,上訴百姓要付裁判費?「枉法裁判法官」還可以「升官」沒有罪?學校虛構事實、沒有證據、偽造公文書故入人罪,陷害忠良,為什麼可以「官官相護」「有權無責」?請拿出陳昱元該解聘的「證據」來?學校「偽造的公文書」可以當「證物」嗎?
二、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報教育部陳昱元老師「第二次不續聘案」雖然教育部99年12月17日以臺人(二)字第0990216015號函駁回,但演變迄今成了「解聘案」,教育部及澎科大「違法事實」如下:
(一)「第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99年12月17日以臺人(二)字第0990216015號函駁回的主辦人丁士芳在電話中說:「教育部該函的意思就是要學校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逕發聘書」(澎科大人事室林長安也去電證實,但人事主任王本賢及校長蕭泉源堅持不發),且以98年10月26日98澎科人聘字第098055號聘書內容寫著:「聘期自98年8月1日起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續聘送達學校之日止」當聘書搪塞欺騙教育部「有發聘書」,教育部不查,演變迄今成了「解聘案」。
(二)教育部99年12月17日以臺人(二)字第0990216015號函指出:(1)院長兼應用外語系系教評會主席蔡明惠「把不續聘案『未通過』紀錄成『通過』」第一次偽造公文書;(2)學校人事室糾正後,在會議紀錄會簽時表示「會外投一票贊成『通過不續聘案』」,第二次偽造公文書;(3)教育部指出「會議中已表示意思」,「會外又表示意思」,故意二次投票表示,澎科大不查報教育部,澎科大人事室及校長故意成了偽造公文書的共犯。
三、「第一次不續聘案」教育部申評會評議為「不宜維持原議」,校長指示「重新三級教評會程序」,認事用法嚴重錯誤。按教育部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是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時,教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題。」學校「第一次不續聘案」向教育部提再申訴,申評會評議為「不宜維持原議」,意即校長蕭泉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本「不續聘行政處分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逕發聘書。況且,依「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二十八」本案「確定」,依要點二十九「學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據此,學校違法事證明確。教育部也違反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未善盡「指示」「督導」責任,不言可喻。
四、程序上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事實如下:
1)本「解聘案」學校作業未遵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
2)行政學教科書所述核准原則為「程序先審,實體後究;程序不合,實體不究。」本解聘案,既使「有遵守法律程序」,也應該「審查實體證據」,教育部包庇「澎科大實體偽證偽造公文書加害陳師」,嚴重失職。
3)此外,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及「實體審查」:(1)形式審查:應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 限制要件具體明確(法律明確性原則);(2)實體審查: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比例原則)+ 踐行之程序合理正當(正當法律程序)」。本案教育部審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嚴重違法。
五、學校原先以「電子郵件」及「訴訟」事,在陳昱元老師沒有「證據」認證、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連續處罰陳昱元老師,不但「程序上觸法」、「實體上也觸法」。在程序上,陳昱元老師「從未看到事證證物」,「有偏頗之虞委員從未迴避」、「人事室未按教育部規定流程辦理」、「人事室從未填寫檢覈表」、「事證證物來源不明」、「事證證物涉及偽造」、「事證證物並未證明違法」、「法條受到曲解」、「法條解釋毫無根據」、「不合比例原則」、「違反平等原則」、「沒有按人權法律明確性原則辦理」、「票決方式錯誤」、「會議紀錄不實」、「會議紀錄欠缺簽到簿蓄意隱藏人數不足開會、或根本沒開會、或隱藏挾怨報復應該迴避名單」、「會議紀錄欠缺附件涉及隱藏偽造證物」、…等,學校人事室及教評會處理陳昱元老師人事案,違法事證歷歷在目,委員故意濫權霸凌成性毫不在乎,教育部參與共犯草菅人命樂不思蜀。實體上,訴訟及電子郵件是陳昱元老師憲法人權,陳昱元老師憲法人權成了「看教評委員臉色人權」、或「看人事主任臉色人權」、或「看校長臉色人權」、或「掩飾學校違法行政人權」,學校已違「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六、實體上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事實如下:
(一)98學年度陳師剛通過學校「教師評鑑」,憑什麼解聘陳師?
(二)94學年度行政院第二次表揚陳師「資深優良教師」,憑什麼解聘陳師?
(三)陳師二次二年擔任全國大專院校英語演講比賽首席裁判,為什麼教育      部包庇澎科大校長為安排自己人事就業機會,連續惡搞「劣幣驅逐良      幣」違法人事行政迫害陳師人權?
(四)陳師與澎科大是「公法契約關係」,陳師從未違約,憑什麼學校可以擅自解約?
(五)行政契約並非行政處分,故行政處分所發生之一定效力,於行政契約未必要發生。學校行政以「提訴訟」、「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等事由,故意錯誤解讀為「行為不檢」,通過「解聘案」,教育部同意照辦。無視陳師與學校「公法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輔導、服務」,這些內容與「訴訟」、「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等事由無扯,為什麼學校可以違反「公法契約」藉故解聘陳師,要陳師七日內辦離職?突然斬斷薪資,逼陳師自殺,教育部還可以不查照准?(六)陳師非「初聘」,也非「續聘」,是「長聘」,憑什麼解聘長聘的陳師?
七、憲法第四十八條總統就職宣誓:「…余必遵守憲法,…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總統都不能違反憲法,教育部竟然參與犯罪結社,教唆學校挾怨報復,委員可以投票迫害陳師憲法人權,教育部可以同意學校迫害陳師憲法人權,故意違法人事行政惡性重大。
八、吳政隆性侵依法應解聘,學校不但給復聘還給當導師;陳昱元老師因提「告訴」或「告發」保護自我人權、因「寄電子郵件自我權益辯護」,被曲解成「行為不檢」「解聘」,合乎「比例原則」嗎?性侵副教授吳政隆是前應用外語系主任駱藝瑄(已轉職台灣科大)老公、前人事主任趙正派(已轉職澎湖老人之家)之親戚。性侵依法應解聘,教育部包庇澎科大給吳政隆復聘還當導師。公然違法「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指國家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或結果,所採取的某一種方法或措施,必須符合合理、比例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比例原則特別強調目的與手段間之均衡,以避免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之恣意與逾越,以調和公益與私益,實現實質正義的一種理性思考法則。憲法第23條與行政程序法第7條定有明文。比例原則有三子原則,行政必須依序審查。(1)適合性: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是有助於達成所欲追求之目的者,又稱「合目的性原則」。(B)必要性:在所有合乎適當性的措施中必須選擇其中對當事人最小之侵害者為之,亦即採取較緩和之措施,又稱「最小侵害原則」。(C)狹義比例性:係指手段與目的之間要成比例,不能為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損失過大,不得使用過於激烈的手段。換言之,合法措施可能引起的損害和所欲達成的合法結果之間,沒有極端不相稱的情形發生(不要用大砲打小鳥或殺雞取卵)。本解聘案目的在利用集體公權力「有權無責」恐嚇陳昱元老師不得行使「秘密通訊自由權」舉發學校違法行政,而非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逆向操作「合目的性原則」,顯然學校故意嚴重犯法。本解聘案結果,依法會使陳昱元老師終生不得再任教,毀陳昱元老師一生專業,毀陳昱元老師家計,違反「最小侵害原則」。本解聘案採用「激烈的手段」,手段與目的間不成比例。本解聘案公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九、證物:教育部函、不續聘聘書、蔡明惠偽造的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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