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5日 星期四

馬政府違法僱用「冒牌法務專員」耀武揚威執行公權力,鬥爭異己

馬政府違法僱用「冒牌法務專員」耀武揚威執行公權力,鬥爭異己
(撰稿人:陳昱元博士,連絡電話:0933-355656)
本文依據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澎科大人字第1000008824號函,覆教育部轉陳師「檢舉陳情書」內容分析論述。
「法務專員許光志先生」未具公務員資格,聘用時也未有法規依據,前校長林輝政「先斬後奏」,用公務私房錢「校務基金」高薪聘用後,再請其自擬「臨時約聘辦法」,為自己的聘用立辦法。其工作奉校長指派專門收集陳師「電子郵件」及「訴訟資料」誤導學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們鬥爭陳師。甚至於「未有律師資格」、「未有專業執照」還可以冒充學校「訴訟代理人」分別在台北及高雄兩地高等行政法院出庭應訊。陳師向行政院檢舉「冒牌法務專員」,許光志自己發公文謊稱其晉用是根據「臨時約聘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黃義舜不查,跟著如是說結案。陳師向澎湖地檢署提出告訴,指證許光志「公然冒用官銜」,「主觀上該冒用官銜已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客觀上真的使他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顯然觸犯刑法第159條。此外,校教評會及申評會開會時,許光志以「法務專員」身份,列席指導法律知識,並「冒充公務員」「發公文」,「行使其職權」,已然觸犯「刑法158條」,事證明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包庇不起訴結案,光天化日下公然隱匿證據包庇違法,濫權不追訴。目前許光志繼續逍遙法外執行公權力中。陳師就在其「違法濫權霸凌」的工作環境中連續受憲法人權迫害。
    許光志的答覆內容:「台端指控事實並非事實」,哪一點不是事實?並未說明。「本校悉依教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裡」,打高空唱高調,寫了等於沒寫,公文水準有夠差。「台端如對本回覆內容仍有不明嘹之處,歡迎逕洽學校業務單位詢問」,高高在上,官腔官調,濫把威權當權威,也算是威權時代的餘孽。就如同詐騙集團向受害者表示,如果你不懂得理財,可以隨時詢問。冒牌法務專員領導學校依法行政,有模有樣,頗能欺人耳目,公法人行政院像這樣的黑官應該不少,監察院應依職權展開全面調查議處,不要讓特權黑官禍國殃民,功德無量。
    行政決策程序:(一)面對問題;(二)分析問題;(三)確認問題:(四)提出可行對策;(五)分析對策優缺點;(六)選擇可以解決問題的最好對策;(七)追蹤是否問題解決了。
    行政院目前決策模式是:(一)辨別問題:決定是哪一部會的問題?(二)丟問題:把問題轉出去,出清存貨,就算結案。難怪被批判無能又不負責任,民怨四起,其來有自。
一般人很難想像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只負責「轉陳情書」,對於人權「不推也不動」。更讓人難以置信的事,教育部法規會,不答覆法律問題,「不法不規也不會」。
撰稿人:陳昱元博士


教育部違法核准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解聘陳昱元老師案」,違法事實呈現

教育部違法核准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解聘陳昱元老師案」,違法事實呈現
(新聞稿,撰寫人陳昱元博士,連絡:0933-355656)
事實一:迫害陳師憲法「秘密通訊自由權」及「訴訟權」。教育部違法行政處分核准澎科大以「興訟」及「寄電子郵件」為理由,「96及97學年度停聘陳師」,使陳師付不起房貸、信貸,生活陷入困境,父母親憂鬱成疾先後一病不起過世。
事實二:停聘期間,澎科大未發聘書。陳師到教育部門口嗆聲自殺抗議,教育部陳慧娟代表教育部接下陳情書後,行文學校補發聘書。
事實三:補發聘書,但不補發薪資。陳師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聲請「補發薪資支付命令」獲准,學校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異議,後以因「案子學校向教育部提再申訴」,駁回結案。司法走在行政後面,讓陳師感到驚訝。
事實四: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反申評要點二十八及二十九條。學校向教育部提再申訴「第一次不續聘案」評議為「不宜維持不續聘原議,應另為適法之處置」,依「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二十八」本案「確定」,依要點二十九「學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學校違法「反執行」,演化迄今「解聘案」。
事實五: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及第113條。學校向教育部提再申訴「第一次不續聘案」評議為「不宜維持不續聘原議,應另為適法之處置」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本「不續聘行政處分無效」,因「不續聘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因「不續聘行政處分要求行為構成犯罪」、因「不續聘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因「不續聘行政處分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及因「不續聘行政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校長蕭泉源以「自己不懂法」,「所以無法確認」為由,批示三級教評會處置,演化迄今「解聘案」。
事實六: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不執行第一次不續聘行政處分確定事」。校長蕭泉源以「自己不懂法」,「所以無法確認」為由,批示三級教評會進行審議「第一次不續聘行政處分確定事」,結果決議成「第二次不續聘案」。其後,教育部以「程序嚴重瑕疵」為由,駁回「第二次不續聘案」,故意不提「第一次不續聘案確定但未執行的違法事實」,包庇學校「實體偽造公文書繼續加害陳師」,且還演化成今日的「解聘案」。
事實七:教育部來涵違法事實概述如下。(一)教育部函「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臺人(二)字第1000221530E號公文程式不備:(1)教育部長未蓋章就發文;(2)主辦人丁士芳寫成「連絡人」,逃避責任;(3)未給本當事人副本,黑箱作業;(4)該引用法條未引用,不該引用法條亂引用,純粹為了博版面掩飾違法行政,欺人耳目;(5)濫用標點符號,公文水準低劣,「黑官」充斥教育部已現形;(6)國語文程度差,胡亂解釋法條。(二)該函說明二所載:「…條文中本部之『核准』性質乃基於行政監督之立場:審視學校辦理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有無遵守法律程序,本部所為核准性質並非損害當事人教師之原措失。」其中違法事實有:(1)「核准權」就是「監督權」,「監督」就是要「審查」或「審議」並提出「行政指導」,以確保「依法行政」維護人民權益。教育部把「核准」說成「監督」,但確不「監督」,理由矛盾。(2)詞語解釋「監督」為「監察督促」,教育部的「核准」既「不監察」也「不督促」,權限辨別不當。(3)「監督」英文用字為「supervision」,其解釋為「The act, process, or function of supervising」。所以,「監督」包含了「行動」、「過程」、及「效能」。教育部卻說「本部所為核准並非損害當事人教師之原措施」。所謂「當事人教師之原措施」就是「學校解聘事」。換句話說:「教育部未傷害學校解聘事」、「解聘事是學校事與教育部無關」、「解聘事不夠傷害,還可以加重傷害」。顯然教育部故意法規適用不當,向來沒有「行動」、「過程」、及「效能」,只會「推卸責任」、「有權無責」、「心存惡意」、「殘酷不仁」、「枉法濫權」、「借刀殺人」,無知無恥無德之情天人共怒。為什麼教育部違法造人禍,陳師要接受?
事實八:程序上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事實如下:(一)本「解聘案」學校作業未遵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二)行政教科書所述核准原則為「程序先審,實體後究;程序不合,實體不究。」本解聘案,既使「有遵守法律程序」,也應該「審實體證據」,教育部包庇「澎科大實體偽造公文書加害」,嚴重失職。此外,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及「實體審查」:(1)形式審查:應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 限制要件具體明確(法律明確性原則);(2)實體審查: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比例原則)+ 踐行之程序合理正當(正當法律程序)」。本案教育部審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嚴重違法。(三)學校未依「三級教評會」比照「司法三級」辦理。第一審法官不可能再擔任第二審或第三審法官,可是院長蔡明惠等是「院級」教評會主席,也是「系級」教評會委員,更是「校級」教評會委員,違法情節嚴重,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教育部包庇「澎科大實體偽造公文書加害」,事證明確。(四)陳師提出本案有偏頗之虞「利益迴避」,從未被教評會及申評會接受,校園當權幫派份子利慾熏心,為圖利自己狼心狗肺、成群結黨、肆無忌憚、侮辱師道尊嚴、損毀國家形象,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公然偽造公文書包庇。(五)本「解聘案」是前「96, 97學年度二年二次『停聘』案」的延續,98學年度陳師回學校後,學校以「提訴訟」及「寄電子郵件」之「停聘」原因未消滅為由,繼續報教育部二次「不續聘案」被教育部駁回,依法行政處分無效,再就依學校申評要點28及29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11及113條校長蕭泉源應該依職權確認之逕發聘書,未料還可以惡化成今日的「解聘」,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連續實體偽造公文書加害」,惡性重大事證明確。(六)憲法第四十八條總統就職宣誓:「…余必遵守憲法,…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總統都不能違反憲法,教育部竟然參與犯罪結社,教唆學校挾怨報復,委員可以投票迫害陳師憲法人權,故意惡性重大。(七)自始迄今,陳師從未看過處罰陳師的「證物」,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八)自94年迄今,陳師所提「檢舉陳情」或「告訴告發」或「申訴」或「監察院舉發」論述內容,不是未受回應,就是被公權力人「避重就輕」吃案。有公權力者講話算數,連續肇事濫權霸凌欺負弱勢陳師不感到慚愧,公務員剛愎自用無恥無德到如此田地,也算是動物園裡稀有動物弱弱強食的馬政府世界!別騙了!渠等會下第十九層地獄!永不超生。嘴巴說「人民的小事是政府的大事」,雙手幹「人民的大事,政府肇事官官相護保官沒事」。
事實九:實體上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事實如下。(一)98學年度陳師剛通過學校「教師評鑑」,憑什麼解聘陳師?(二)94學年度行政院第二次表揚陳師「資深優良教師」,憑什麼解聘陳師?(三)陳師二次二年擔任全國大專院校英語演講比賽首席裁判,為什麼教育部包庇澎科大校長為安排自己人事就業機會,連續惡搞「劣幣驅逐良幣」違法人事行政迫害陳師人權?(四)陳師與澎科大是「公法契約關係」,陳師從未違約,憑什麼學校可以擅自解約?(五)行政契約並非行政處分,故行政處分所發生之一定效力,於行政契約未必要發生。學校行政以「提訴訟」、「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等事由,故意錯誤解讀為「行為不檢」,通過「解聘案」,教育部同意照辦。無視陳師與學校「公法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輔導、服務」,這些內容與「訴訟」、「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等事由無扯,為什麼學校可以違反「公法契約」藉故解聘陳師,要陳師七日內辦離職?突然斬斷薪資,逼陳師自殺,教育部還可以不查照准?(六)陳師非「初聘」,也非「續聘」,是「長聘」,憑什麼解聘陳師?(七)自94學年度起澎科大違法行政濫權霸凌陳師的理由要項有:提訴訟事、寄電子郵件事、教學評量等。教學評量在「系級」教評會未提及,在「校級」教評會時,副校長兼主席王明輝蓄意迫害突然附加「教學評量」事。(1)「教學評量」教務長王瑩瑋後來證實「不能當解聘理由」:因係屬「師生間機密資料」、「沒有一定及格成績標準」、「陳師每項成績都在尚可以上」,學校不但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12條,自行更正錯誤撤銷本解聘案,教育部卻也不查真象,同意解聘,不是烏龍,是故意陷害。教育部包庇「澎科大故意連續實體偽造公文書加害」,事證明確。(2)學校及教育部為掩飾違法行政被陳師「電子郵件揭發」,以陳師「寄電子郵件」為由,故意錯誤解讀為「行為不檢」,教育部核准「二年停聘」及今之「解聘」,公然違反「人權法律明確性原則」。事實上,「寄電子郵件」是憲法「秘密通訊權」,俗稱「隱私權」,不能當解聘理由。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據此,陳師對於寄送電子郵件有絕對的「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不管「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是屬陳師憲法規定所絕對擁有,而且「對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學校以陳師寄電子郵件為由,為掩飾違法行政被揭發,故意錯誤解讀為「行為不檢」連續濫權霸凌恐嚇處罰陳師,嚴重「妨害陳師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更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一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據此,學校及教育部拿出「電子郵件」開會討論解聘,已涉「洩密罪」。學校及教育部透過電算中心連續禁止或限制陳師寄電子郵件,已涉「妨害電腦使用罪」。以「電子郵件」檢舉揭發學校違法人事行政,是公益事,依法應受「保密」及「保護」,學校及教育部操作成「洩密」及「報復」「解聘陳師逼陳師自殺」,到底誰在行為不檢?(3)「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機會,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第三二三號、第三八二號、第四三0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陳師「權利遭受澎科大侵害」,向「法院提起告訴或告發非自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還不是訴訟當事人),卻因「講師身分低」無權參與教評會,「告訴或告發被扭曲成興訟」,被故意錯誤解讀為「行為不檢」成為「解聘理由」。學校及教育部為掩飾違法行政遭到犯罪判刑,禁止陳師向地檢署提「告訴」或「告發」,把陳師所提「告訴」或「告發」解讀為「興訟」「行為不檢」,教育部核准「二年停聘」及今之「解聘」。事實上,「告訴」或「告發」就是「檢舉」,不能稱之為「訴訟」,受理單位為「行政院法務部檢察暑」,不是「司法院」,學校及教育部沒有「法律常識」,卻亂搞「迫害憲法人權玩權弄術魔術」,嚴重觸法。刑事訴訟法第3條明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陳師是「告訴人」或「告發人」,不是「自訴人」,當然不是「訴訟原告」,何來「興訟」「行為不檢」,教育部核准「二年停聘」及今之「解聘」之道理?既使「進行訴訟」,那也是憲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人民訴訟權。學校及教育部迫害陳師「憲法人權」行為不檢,反指控陳師行為不檢「作賊喊捉賊」,這是什麼「社會公平正義」?委員有「審查」或「審議」的公權力,但沒有「挾怨報復」、「目無法紀」、「逾越權限」、「濫權霸凌」、「濫權殺人」、「借刀殺人」、或「私仇公報」的權利。
事實十:教育部與澎科大共犯濫權霸凌卸責,不自動撤銷原處分。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度判四:「未經訴願決定之案件,原處分官署既自覺其處分為不合法,本於行政上之職權作用,原得自動的為撤銷原處分之處分或另為處分」。今晨(100年1月3日)陳師打電話給校長蕭泉源及人事主任王本賢,告知學校違法傷害陳師人權,應「本於行政上之職權作用」立刻「撤銷原處分」,雙雙答稱「教育部已准,不可能撤銷」,如果本案有不法,教育部應負全責。教育部把責任推給學校,學校把責任推給教育部,把陳師權利擺一邊,這是什麼社會公平正義?
事實十一:教育部與澎科大明知故犯違反「公法契約」。陳昱元老師與澎科大是「公法契約關係」,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輔導、服務」,陳昱元老師並未違約,學校藉故違反公法契約,事證明確。楊智傑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在專題研究「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國會月刊,37卷11期,頁42-63)中指出:「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陳昱元老師不滿系主任駱藝瑄、海洋運動與管理學系系主任吳政隆在校評會中對其著作升等的意見,寄發電子郵件給學校教職員批評駱、吳兩人「品德有問題」、「說話到處騙」等,駱、吳告陳誹謗,二審法官判陳敗訴,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陳昱元老師又批評校長,指稱校長陳正男與前教務長王明輝涉嫌利用職權,安插校長自己的兒子陳元冬錄取進入研究所,同時校長陳正男也將自己的弟媳婦黃素真,由圖書館員調升出納組長,而育成中心主任侯建章也有樣學樣,安插成績不堪入目的自己妹妹的兒子呂威聰以轉學考名義,由高苑技術學院轉入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涉嫌瀆職。其後來被校評會以違反教師法第14 條第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及第8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一年」,並報奉教育部96 年8 月6 日台人(二)字第0960119324 號函同意照辦在案。批評學校,指出學校的弊端,也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嗎?這樣適當嗎?事實上批評其他老師或校長,與教學研究工作並沒有關係。為什麼可以停聘老師?」檢舉學校不法是公義行為,卻被學校當權教評委員挾怨報復「有權無責」無記名投票迄今「解聘陳昱元老師」,嚴重迫害憲法人權。這也算是「依法行政」嗎?
事實十二:教育部與澎科大明知故犯違反「大學法」。大學法第1條:「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準此,學校「自治權」只能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憲法人權「言論自由權」、「秘密通訊自由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受法律平等保護權」,是任何民主政府所確認的最重要的基本人權。這些權利的存在與政體無關,當然更不能任由一些當權者任意濫權投票行使公權力加以迫害。本解聘案當權教評委員挾怨報復檢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有權無責」通過「解聘陳昱元老師」,嚴重迫害陳師憲法人權,
事實十三:教育部包庇澎科大「偽造公文書」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一日澎科大人字第1000004638號函及所附國立澎湖科技大學9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5次校教評會會議紀錄,濫引法條迫害。事證如下:(一)陳昱元老師未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項規定」,學校偽造公文書加害,事證明確:經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內容為「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沒有「教師法第14條第8項」規定,教育部包庇學校故意偽造公文書加害,加重瀆職罪,事證明確。(二)陳昱元老師未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學校偽造公文書加害,事證明確:經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內容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學校為掩飾不法行政被陳昱元老師檢舉,黑幫治校集體濫權霸凌陳昱元老師憲法基本人權,把當權教評委員的「行為不檢」說成「陳昱元老師行為不檢」,教育部包庇學校故意偽造公文書加害,加重瀆職罪,事證明確。(三)陳昱元老師未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學校偽造公書加害,事證明確:經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內容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學校「濫權不顧人權法律明確性」、「原則說成罰則」、「洩秘觸法決議成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故意臨時選擇性把教學評量插入復聘議題」等違法事實,教育部包庇人事行為不檢,故意偽造公文書加害,加重瀆職罪,事證明確。(四)陳昱元老師未違反「服務章程第14條、第15條」,學校偽造公文書加害,事證明確:經查「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服務規程」十四:「專任教師有接受教師評鑑及教學評量之義務,其評鑑(量)結果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十五:「教師應遵守本校『教師倫理守則』」。陳昱元老師並未違反。再說,本「服務章程第14條、第15條」不是「罰則」,是「原則」。尤其,陳昱元老師剛通過學校「教師評鑑」,教育部包庇學校不但不發聘書,還故意偽造公文書加害,加重瀆職罪,事證明確。(五)陳昱元老師未違反「聘約第6條」,學校偽造公文書加害,事證明確。經查「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聘約」第6條內容為:「本校教師應依本校『教師服務規程』及『教師倫理守則』之規定從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工作。」陳昱元老師並未違反。再說,本聘約第6條不是「罰則」,是「原則」,教育部包庇學校偽造公文書加害,加重瀆職罪,事證明確。
事實十四: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比例原則」:前應用外語系主任駱藝瑄(已轉職台灣科大)老公、前人事主任趙正派(已轉職澎湖老人之家)之親戚:性侵副教授吳政隆。性侵依法應解聘,教育部包庇澎科大復聘還當導師。
事實十五,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僱用許光志專門鬥爭陳師:「法務專員許光志先生」未具公務員資格,也未有法規依據,前校長林輝政「先斬後奏」,用公務私房錢「校務基金」高薪聘用後,再請其自擬「臨時約聘辦法」,為自己的聘用立辦法。其工作奉校長指派專門收集陳師「電子郵件」及「訴訟資料」誤導學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們鬥爭陳師。甚至於「未有律師資格」、「未有專業執照」還可以冒充學校「訴訟代理人」分別在台北及高雄兩地高等行政法院出庭應訊。陳師向行政院檢舉「冒牌法務專員」,許光志自己發公文謊稱其晉用是根據「臨時約聘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黃義舜不查,跟著如是說結案。陳師向澎湖地檢署提出告訴,指證許光志「公然冒用官銜」,「主觀上該冒用官銜已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客觀上真的使他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顯然觸犯刑法第159條。此外,校教評會及申評會開會時,以「法務專員」身份,列席指導法律常識,並「冒充公務員」「發公文」,「行使職權」,已然觸犯「刑法158條」,事證明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包庇不起訴結案,光天化日下公然隱匿證據包庇違法。目前許光志繼續逍遙法外執行公權力中。陳師就在「劣幣驅逐良幣」、「違法濫權霸凌守法」的工作環境中連續受憲法人權迫害。
        發稿人:陳昱元博士


                                         




2012年1月2日 星期一

教育部違法「核准」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資深優良教師陳昱元「解聘案」已危及個人及家庭生計,逼人自殺

陳昱元緊急聲請函
聲請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陳昱元
連絡電話:0933-355656
連絡信箱:台南郵政177號

受文正本:行政院長吳敦義
          教育部長吳清基
受文副本: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
          法務部長曾勇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二日星期一
發[文字號:陳博函政字第101010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普通
附件:教育部函

主旨:教育部違法「核准」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資深優良教師陳昱元「解聘案」已危及個人及家庭生計,逼人自殺,事態嚴重,請立即召開緊急會議以最速件「重審重議」,依法返還陳師工作權,請查照。

聲請:
一、本緊急函視同「存證信函」,未立即照辦,將依法提自訴控告濫權霸凌殺人。
二、請一一重審本案本人所提問題或論述,不答覆或選擇性答覆,本人依法自訴
提告。涉案人:吳敦義、吳清基、陳國輝、陳惠娟、丁士芳、林輝政、蕭泉
源、王明輝、王瑩瑋、王本賢、李穗玲、許光志。
三、請依法立即撤銷「解聘案」,並追究行政責任、司法責任、及道義責任。

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函辦理: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臺人(二)字第1000221530E
號。
二、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行
政訴訟法第243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3 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
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6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基於法律
不得違背憲法的思想體系架構下,法律與法律間有其「一致性」原則,本行
政訴訟法法規本案適用。
三、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四、公文程式不備,依法本案無效,請撤銷「解聘案」:中華民國100年12月
22日臺人(二)字第1000221530E號函的問題有:(一)教育部長未蓋章就
發文;(二)主辦人丁士芳寫成「連絡人」,逃避責任;(三)未給本當事人
副本,黑箱作業;(四)該引用法條未引用,不該引用法條亂引用,純為了
充版面掩飾不法行政,欺人耳目;(五)濫用標點符號,公文水準低劣,「黑
官」充斥教育部已現形;(六)國語文程度差,胡亂解釋法條。
五、理由矛盾違法事實:說明二所載:「…條文中本部之『核准』性質乃基於行政監督之立場:審視學校辦理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有無遵守法律程序,本部所為核准性質並非損害當事人教師之原措失。」其中問題有:(一)「核准權」就是「監督權」,「監督」就是要「審查」或「審議」並提出「行政指導」,以確保「依法行政」維護人民權益。教育部把「核准」說成「監督」,但確不「監督」,理由矛盾。(二)詞語解釋「監督」為「監察督促」,教育部的「核准」既「不監察」也「不督促」,理由矛盾。(三)「監督」英文用字為「supervision」,其解釋為「The act, process, or function of supervising」。所以,「監督」包含了「行動」、「過程」、及「效能」,教育部自欺欺人理由矛盾。(四)學校未依「三級教評會」比照「司法三級」辦理。第一審法官不可能再擔任第二審或第三審法官,如院長蔡明惠等是「院級」教評會主席,也是「系級」教評會委員,更是「校級」教評會委員,違法情節嚴重,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理由矛盾。(五)本案有偏頗之虞「利益迴避」一直未辦理,因此當權幫派成群結黨圖利自己有恃無恐,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理由矛盾。(六)本「解聘案」是前「96, 97學年度二次二年『停聘』案」的延續,「98學年度回學校後學校以『訟訟』及『寄電子郵件』之『停聘』原因未消滅為由,繼續報教育部二次『不續聘』被教育部駁回,行政處分無效,教育部也行文學校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應逕發聘書,學校未依法行政發聘書,教育部放任不管,還可以惡化成今日『解聘』,教育部惡性重大」,違背法令。(七)教育部未具備「行政常識」:教科書所述核准原則為「程序先審、實體後究;程序不合,實體不究。」本解聘案,既使「有遵守法律程序」,也應該「審實體證據」,教育部嚴重失職。(八)教育部違法失職把「主管」運作成「不管」,把「監督」運作成「包庇」:根據教育部組織法1條:「教育部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九)教育部是國家公法人,「有權無責」觸法:教育部是「權利義務之主體者」,行使權利也應該負起責任,教育部卻說「本部所為核准並非損害當事人教師之原措施」,推卸責任包庇學校,歷歷在目。(十)教育部說「本部所為核准並非損害當事人教師之原措施」:「當事人教師之原措施」為「學校解聘事」。換句話說:「教育部未傷害學校解聘事」、「解聘事是學校事與教育部無關」、「解聘事不夠傷害,還可以加重傷害」。教育部的「推卸責任」、「有權無責」、「殘酷不仁」、「枉法濫權」,天人共怒。(十一)教育部是迫害共犯:根據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顯然,教育部「指示、監督」「解聘陳師」,迫害陳師生計,惡性重大。(十二)根據教育部組織法第3條:「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教育部包庇學校「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也未「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辦理,偷雞摸狗黑箱作業行政,觸犯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六、學校及教育部為掩飾行政不法犯罪判刑,禁止本人向地檢署提「告訴」或「告發」,把本人所提「告訴」或「告發」解讀為「興訟」「行為不檢」,教育部核准「二年停聘」及今之「解聘」。事實上,「告訴」或「告發」就是「檢舉」,不能稱之為「訴訟」,受理單位為「行政院法務部檢察暑」,不是「司法院」,學校及教育部沒有「法律常識」,專搞「玩權弄術迫害憲法人權魔術」,嚴重觸法。刑事訴訟法第3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本人是「告訴人」或「告發人」,不是「自訴人」,當然不是「訴訟原告」。何來「興訟」「行為不檢」,教育部核准「二年停聘」及今之「解聘」之道理?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學校及教育部迫害我「憲法人權」行為不檢,反指控我行為不檢「作賊喊捉賊」,這是什麼「社會公平正義」?
七、學校及教育部為掩飾行政不法被本人「電子郵件揭發」,以本人「寄電子郵件」為由,解讀為「行為不檢」,教育部核准「二年停聘」及今之「解聘」。「寄電子郵件」是憲法「秘密通訊權」,是「隱私權」。學校及教育部拿出「電子郵件」開會示眾,已涉「洩密罪」。學校及教育部連續禁止我寄電子郵件,已涉「妨害電腦使用罪」。本案是學校及教育部行為不檢,不是本人行為不檢。「電子郵件」檢舉揭發不法事,是公益事,依法應受「保密」及「保護」,學校及教育部操作成「洩密」及「報復」「解聘逼我自殺」,到底誰在行為不檢?
八、憲法第四十八條總統就職宣誓:「…余必遵守憲法,…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總統都不能違反憲法,為什麼學校及教育部可以違反憲法,迫害我人權?
九、證物:如附件
                                               聲請人:陳昱元


2011年12月28日 星期三

總統應該遵守憲法,教育部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不必遵守憲法嗎?

陳昱元博士函(請緊急救命)

地址:台南郵政第177號信箱
連絡電話:0933-355656

100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傳真:(02)23410324
受文者:監察院長王建煊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發文字號:陳博監覆字第100122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普通
附件:解聘函

主旨:覆 鈞院「院台業二字第1000170340號」函,請查照。
說明:一、所述陳情書目前未進入司法程序。
    二、監察院主掌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之調查後,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屬「規矩行政行為督導」。與司法上的「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救濟」有別、與司法上的「民事」要求「賠償」不同、與司法上的「刑事」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不一樣。顯然,個別單位各有職能,應該各司其所。監察院監察業務處,以若案子進入司法,監察院可直接簽結「不受理」,包庇公務員不「依法行政」頻頻造事傷害無辜,已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三、陳情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陳昱元老師今日被教育部核准解聘,這是因前監察院縱容不法的結果。請問:(一)中華民國總統宣誓就職「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總統應該遵守憲法,教育部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不必遵守憲法嗎?
四、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此即人民訴訟權之憲法保障。為什麼本人依法提出「告訴」事,可以被解讀為「行為不檢」解聘?教育部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可以不遵守憲法嗎?
五、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 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為什麼本人「寄電子郵件」行使「秘密通訊權」,可以被解讀為「行為不檢」解聘?教育部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可以不遵守憲法嗎?
六、學校報教育部核准「解聘」期間,學校教務長承認學生上網所填「教學評量」是「師生間機密資料」、「教學評量成績沒有及格標準」、「教學評量成績不能當解聘老師的理由」,為什麼學校用此虛構「教學不力」,教育部卻不查「核准解聘」?更何況本人每項「教學評量成績」都在「尚可以上」,怎麼可以解讀為「教學不力」呢?
擬辦:一、本人被解聘,沒有能力生存,付不起帳單及貸款,請以最速件要求教育部還我工作權,不要逼我自殺。
      二、請調查議處斷我生路的不法無德公務員。
                                                  陳昱元跪請


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請教教師人權法律定位問題。馬政府黑官為什麼不下架?黑官是人權的塑化劑,可以繼續執行公權力嗎?


請教函

受文者:To Whom it May Concern
請示人:陳昱元
出生年月日:44年12月7日
身份證字號:R103158446
職稱: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
設籍: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電話:(06)9264115轉5619
行動電話:0933-355656(威寶)0982123626(亞太)
日期: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五
原措施單位: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人事室
請示事項:本人被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以「訴訟」、「寄電子郵件」為由,自94年迄今,教育部核准兩次停聘、二次不續聘駁回,現在學校還繼續運作「第三次不續聘中」。該釐清的問題有:(一)憲法人權訴訟權及秘密通訊權,為什麼教育部可以核准學校教評委員票投傷害給「停聘」?(二)兩次不續聘案教育部駁回,涉及公務員偽造公文書濫權霸凌陳昱元老師真實故事,為什麼教育部隱匿學校偽造公文書,未要求學校負起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及道義責任?(三)為什麼教育部允許「兩次不續聘駁回」的學校原班人馬繼續偽造公文書準備「第三次不續聘案」三送教育部?

壹、事實描述:
一、學校人事室未依法依職權確認並答覆本人簽呈上所有問題。
二、學校人事室未依公法契約原理,發給本人聘書。
三、學校人事室未按96, 97學年度學校補發聘書後,也補發二年半薪。
四、學校以「訴訟」、「電子郵件」事(本人憲法訴訟權及秘密通訊自由權),利用教評會委員當工具,連續不法票投處罰本人,迫害本人人權九十四學年度起未給年資晉級加薪權、未給著作外審升等權、二次二年停聘、二次不續聘決議教育部駁回、十封內容不明林輝政(回職台大海洋工程)偽造公文書行文行政院密件列入黑名單。
五、教育部未追究不法公務員及教評會委員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
六、教育部未糾正學校不法並責求學校賠償本人損失。
貳、本案本人訴求法條依據:
一、學校為掩飾不法行政被本人揭發,觸犯中華民國最高法憲法人權: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人對於寄送電子郵件有絕對的「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不管「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是屬本人憲法規定所絕對擁有,而且「對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學校以本人寄電子郵件為由,連續處罰本人,「妨害本人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更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一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應可確定。
二、在實務上,澎湖縣政府依法「秘密通訊權」處理電子郵件方式,相形之下印證學校不法。方式如下:「本郵件僅授權原發信人指定之收信人閱覽,非經授權請勿轉寄。假使您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收到本郵件,煩請您告知原發信人,並請盡可能將本郵件於個人電腦與電子郵件伺服器中刪除。本郵件與澎湖縣政府業務無關之內容,不得視為本府的立場或意見。」據此,學校以本人寄電子郵件為由處罰本人停聘已觸法「妨害本人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
三、在實務上,工研院依「秘密通訊權」處理電子郵件方式,相形之下印證學校不法。方式如下:「郵件已於 2011年04月25日15:59:19 UTC 讀取。本信件可能包含工研院機密資訊,非指定之收件者,請勿使用或揭露本信件內容,並請銷毀此信件。」 據此,學校以本人寄電子郵件為由處罰本人停聘已「妨害本人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
四、在實務上,壹傳媒依憲法「秘密通訊自由權」處理電子郵件處理方式,相形之下印證學校不法。方式如下:「本封電子郵件的圖文內容以及其任何附件﹙以下簡稱本訊息﹚,可能包含私密的、私有的、應為機密的、受特別保護的或其他依法應予保護的資訊。本訊息僅提供給列名的收件者或負責代為轉信的人。如果您非本訊息所預定的收受信件對象,則您將無權閱讀、列印、保留、儲存、複製或散播本訊息或其他任何部分。如果您誤收到本訊息,請立即自您的電腦及郵件系統刪除並且通知我們。我們發信前曾使用防毒軟體掃描病毒,但恕不對病毒或其他相似的缺陷負責,若您收到本訊息含有病毒或不適當的資訊,可能是歹徒偽冒我們的名義寄出,請立即通知我們。如果有電子郵件或其附件未經寄發本訊息的本人書面同意而遭歹徒更改變造或偽造,我們對此亦不負責。」據此,本案校長蕭泉源未經本人同意,即行干擾本人電子郵件寄收,「妨害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
五、第一次「不續聘案」教育部評議為「學校不宜維持原議,應另為適法之處置」,校長蕭泉源繼續搞「維持原議」,已觸法。「第一次不續聘案」學校向教育部提「再申訴」,教育部以陳昱元老師「申訴有理由」,學校「不宜維持原議,應另為適法之處置」。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二十九條規定:「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應確實執行。」校長蕭泉源卻搞「維持原議」批准「第二次不續聘案」報部又駁回後,正在進行「第三次不續聘」運作中,已一而再,再而三地觸法,還自我感覺良好。教育部放任校長「不法自治權」,不必負責,教育部也搞「包庇」?
六、學校兩次「不續聘」案,教育部不准,已二次駁回,原行政處分無效定案,學校還執意本人「暫時繼續聘任」,已觸法。教師法第14-1條:「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教育部二次駁回學校「不續聘案」,換句話說教育部二次不准「不續聘」案,依法學校應取銷「暫時繼續聘任」改回「長期聘任」,學校公務員迫害憲法人權,惡意整肅異己,黑幫治校繼續囂張逍遙法外中。
七、校長瀟泉源惡意違反教育部規定不發聘書。按教育部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是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時,教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題。」學校向教育部提再申訴,申評會評議為「不宜維持原議」,意即校長蕭泉源原行政處分無效,「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陳昱元老師與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需要「復聘程序」,學校應依法逕發聘書。未料,校長蕭泉源又搞成「第二次不續聘」報部,教育部一樣駁回,校長瀟泉源已嚴重觸法,目前仍執迷不悟,還指示「正在進行第三次不續聘,不法教評委員繼續濫權無責中」。
八、校長蕭泉源把教育部「依法恢復臺端教職中」,繼續惡搞「第三次不續聘案決議有權無責醞釀中」,已嚴重觸法。依據99-06-14教育部台人字第0990909249號函:「…教師是否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涉具體事證認定問題,宜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查證究明後,再依法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經查臺端不續聘案尚未經本部核准,學校亦依法恢復臺端教職中…。」校長蕭泉源領導學校教評委員濫權霸凌「不管實體證據認證」、「不必偏頗之虞迴避」、「為掩飾不法行政故意錯誤解讀陳昱元老師行為不檢恐嚇陳昱元老師」、「傷害陳昱元老師憲法訴訟人權」、「傷害陳昱元老師憲法秘密通訊權」,…,觸法情節相當嚴重,但沒人管,校長蕭泉源繼續惡行惡狀鴨霸領導中,台灣無政府狀態歷歷在目。
九、楊智傑博士研究發現「檢舉學校不法」不能稱之為「行為不檢」,但校長蕭泉源卻不發聘書,已觸法。楊智傑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在專題研究「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國會月刊,37卷11期,頁42-63)中指出: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陳昱元不滿系主任駱藝瑄、海洋運動與管理學系系主任吳政隆在校評會中對其升等的意見,發電子信給學校教職員批評駱、吳兩人「品德有問題」、「說話到處騙」等,駱、吳告陳誹謗,二審法官判陳敗訴,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陳昱元又批評校長,指稱校長陳正男與前教務長王明輝涉嫌利用職權,安插校長自己的兒子陳元冬錄取進入研究所,同時校長陳正男也將自己的弟媳婦黃素真,由圖書館員調升出納組長,而育成中心主任侯建章也有樣學樣,安插自己妹妹的兒子呂威聰,其英語成績不堪入目,卻也能以轉學考名義,由高苑技術學院轉入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涉嫌瀆職。其後來被校評會以違反教師法第14 條第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及第8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一年」,並報奉教育部96 年8 月6日台人(二)字第0960119324 號函同意照辦在案。因為批評學校,指出學校的弊端,也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停聘?這樣適當嗎?因為批評其他老師或校長,與教學研究工作並沒有關係。」檢舉學校不法是公義行為,卻被學校抹黑成「行為不檢」。學校公務員及教評委員濫權霸凌事證明確。
十、陳昱元老師已通過「教師評鑑」,學校不發聘書,已觸法。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陳昱元老師已通過「教師評鑑」,學校應該按「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逕發聘書。
十一、96, 97學年度停聘期間,學校在教育部指導下已補發聘書,但不補發二年停聘期間半薪,已觸法。教師法第14-3條:「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回復聘任關係,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原停聘原因「訴訟」、「電子郵件」事是「故入人罪」,原因不對。因訴訟及秘密通訊自由,是本人「憲法人權」,不是「看人臉色人權」或「當權整肅異己特權」。更何況,停聘期滿就是原因消滅,第一次、第二次停聘期滿,當然原因消滅。
十二、陳昱元老師因守法提起「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不法熱心公義事,不是「行為不檢」,學校「故入人罪」已觸法。據吳錫欽律師實務認定「行為不檢」案例有:(一)販售禁藥、吸食毒品(最高行政法院89判字第3號);(二)賭博、涉足有女侍坐檯之舞廳酒店等不當場所(最高行政法院95判字第1885號);(三)偽造文書、詐欺(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028號);(四)性騷擾情節重大(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960號);(五)性猥褻(最高行政法院95判字第1020號);(六)性侵害(最高行政法院92判字第36號);(七)通姦、妨害家庭;(八)竊盜、竊占:(九)大量舉會、巨額倒債等。據此,吳政龍的性侵、蔡明惠的偽造公文書、王月秋的偽造公文書、校教評委員及申評委員的偽造公文書會議紀錄,就是「不折不扣」的「行為不檢」;陳昱元老師的守法提起「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不法熱心公義事,不是「行為不檢」。
十三、有聘書不給工作也不給錢,當然「違反公法契約」原理,前郭金泉教授判例可參照辦理。前前校長陳正男原聘郭金泉教授為圖書館館長,後來變卦,要郭教授把聘書退回,郭教授認定校長違反誠信原則,堅持不退聘書,但學校也不給錢。任期屆滿,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學校應依「公法契約」補錢。可惜,郭教授未進一步追究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養足了「黑幫治校的味口」。爰此,學校在教育部指導下已補發本人聘書,但不補發二年停聘期間半薪,已違經驗及論理法則。
十四、十封內容不明林輝政偽造公文書行文行政院密件把陳昱元老師列入黑名單,學校以密件為由,不給複製本,已違憲。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人對「個人資料之使用」當然有知悉權。
十五、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陳昱元老師與學校是「公法契約關係」,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服務、輔導」。陳昱元老師並未「違約」。按「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陳師也符合規定。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以陳老師提「告訴」及「寄電子郵件」事為由,貼陳昱元老師標籤「行為不檢」,連續迫害「五年未給年資晉級加薪」。請公評: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公立大學及專科教師年功加俸,依照本辦法辦理。」第三條:「給與年功俸之教師,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依據教學、著述、研究、推廣服務成績,由各校評定。」第四條:「教師之年功俸每年一級,並得按年遞晉,至本職最高級為限。」陳師年資晉級校長蕭泉源未「依據教學、著述、研究、推廣服務成績」「評定」。而是依不爽陳師提「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學校不法行政,所以自94學年度以來「不予年資晉級加薪」。請還我公道。
十六、陳昱元老師的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僅以學校「不合程序正義」駁回,事實上蔡明惠偽造公文書「實體證據」加害陳昱元老師。教育部包庇院長蔡明惠慣性偽造公文書不叫「行為不檢」;陳昱元老師守法提起「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不法,被抹黑成「行為不檢」。繼續提起「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不法,教育部也說成「停聘原因未消滅」。教育部侵犯陳昱元老師憲法訴訟權及秘密通訊自由權,教育部官員「行為不檢」,卻說陳昱元老師「行為不檢」。
十七、黃宗成請辭系教評委員,開會人數不足依法無效,王月秋無視當前法規,信口開何說有效,並寫在會議記錄會簽上,人事室包庇當真,案子直達教育部。王月秋「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據吳錫欽律師實務認定「行為不檢」案例「…偽造文書、詐欺(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028號)(4)性騷擾情節重大(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960號)(5)性猥褻(最高行政法院95判字第1020號)(6)性侵害(最高行政法院92判字第36號)」。澎科大人事主任曾展傑、王本賢、校長蕭泉源吃案。教育部也包庇不理會。請公評:為什麼「偽造公文書不是行為不檢」?為什麼教育部可以不管澎科大行政集體行為不檢?
十八、九十八學年度下學期陳師提出著作外審升等,本案「系、院教評會委員」未依法尊重專業評審,「三位審查委員評定本人分數均達送審副教授所需有審查制度的專業期刊論文12分三分之二的8分以上」,系主任兼院長蔡明惠假借院長職務機會及濫用委員公權力,挾怨報復阻擋本人著作外審升等權。陳師在申評會不查「事實認定」駁回申訴後,自行發文查證陳師所送審論文是否為「有審查制度之專業期刊論文」,至少回函已有五篇論文已證實是「有審查制度之專業期刊論文」,共20分,遠遠超濄12分三分之二的8分以上。學校教評會、申評會,及主辦人事故意不做「事實認定」,結夥集體濫用公權力重演加害陳師著作外審升等副教授權利已鐵證如山。請問:學校教委員會、申評會的存在有什正當性?為什麼不依法行政還說依法行政?請議處校長蕭泉源、人事主任曾展傑、王本賢、教評會承辦專員林長安、申評會冒充法制專員許光志、系及院教評會主席蔡明惠、校教評會主席王瑩瑋、申評會主席丁得錄等。渠等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請公評:教育部可以有看沒到澎科大暴權濫權霸凌陳師嗎?有什麼理由繼續包庇?老大心態?正犯共犯?
十九、對於第二次不續聘案學校教評會決議後,本人提申訴,學校人事室一手遮天,假冒校教評會名義向申評會提出「本校應用外語系陳昱元老師『不續聘』事件申訴案說明書」,說明方式以「撒一次謊要繼續撒十次謊圓謊」的手法,提出以前本人被污名化處罰的內容,從不針對「第一次不續聘案」所提本人從未看過的「18封電子郵件」及「訴訟資料」有所舉證確認說明。請議處校長蕭泉源、人事主任曾展傑、承辦專員林長安、教唆冒充法制專員許光志。渠等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請公評:教育部可以有看沒到澎科大心術不正的行政操作嗎?教育部有什麼理由繼續包庇?老大心態?正犯共犯?
二十、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副教授吳政隆性侵查證屬實,依法應解聘,教育部包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給復聘;但把無辜的陳昱元老師繼續「暫時聘任中」,學校教評會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把「法治」搞成「人治」。請公評:為什麼性侵野獸可以復聘當教授?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評會的審議結果有何正當性?無辜的陳昱元老師被二次決議不續聘教育部駁回,教評會還在搞第三次不續聘,有何公平正義性?教評會不法、人事室不法、校長不法、教育部不法,其共同目的為「濫權霸凌恐嚇陳師不得檢舉不法」提告訴或寄電子郵件。學校及教育部為什麼可以恐嚇善良老百姓,故入人罪?
二十一、學校六年多來連續處罰本人,從未依法定流程,嚴重觸法。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作業流程: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第6款)」其流程為「(一)察覺期: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2.分別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小組主動查證。(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辦理)3.查證結果應於10日內通知當事人,並將處理結果詳實紀錄。4.查證屬實提教評會審議。5.學校若怠於處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知悉後應責成限期處理。(二)評議期:1.如經查證屬實,應即召開教評會審議。(組成、迴避)2.審議時應檢具相關資料,並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通知函之送達、當事人書面答辯)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3.應經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決議通過。(三)核定程序:1.學校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同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2.學校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函到校以後,以書面附理由、救濟教示規定通知當事人。3.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聘約期限屆滿,應暫時聘任並仍繼續支薪,至核准函到達學校之日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94年起處罰本人迄今,從未有此流程,教育部放任包庇,本人白白受害,這是「法治人權」社會嗎?

敬啟

二十二、恭請法務部回所有問題,澄清吏治。
                                                  請示人:陳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