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昱元博士函(請緊急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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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23410324
受文者:監察院長王建煊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發文字號:陳博監覆字第100122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普通
附件:解聘函
主旨:覆 鈞院「院台業二字第1000170340號」函,請查照。
說明:一、所述陳情書目前未進入司法程序。
二、監察院主掌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之調查後,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屬「規矩行政行為督導」。與司法上的「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救濟」有別、與司法上的「民事」要求「賠償」不同、與司法上的「刑事」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不一樣。顯然,個別單位各有職能,應該各司其所。監察院監察業務處,以若案子進入司法,監察院可直接簽結「不受理」,包庇公務員不「依法行政」頻頻造事傷害無辜,已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三、陳情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陳昱元老師今日被教育部核准解聘,這是因前監察院縱容不法的結果。請問:(一)中華民國總統宣誓就職「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總統應該遵守憲法,教育部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不必遵守憲法嗎?
四、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此即人民訴訟權之憲法保障。為什麼本人依法提出「告訴」事,可以被解讀為「行為不檢」解聘?教育部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可以不遵守憲法嗎?
五、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 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為什麼本人「寄電子郵件」行使「秘密通訊權」,可以被解讀為「行為不檢」解聘?教育部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可以不遵守憲法嗎?
六、學校報教育部核准「解聘」期間,學校教務長承認學生上網所填「教學評量」是「師生間機密資料」、「教學評量成績沒有及格標準」、「教學評量成績不能當解聘老師的理由」,為什麼學校用此虛構「教學不力」,教育部卻不查「核准解聘」?更何況本人每項「教學評量成績」都在「尚可以上」,怎麼可以解讀為「教學不力」呢?
擬辦:一、本人被解聘,沒有能力生存,付不起帳單及貸款,請以最速件要求教育部還我工作權,不要逼我自殺。
二、請調查議處斷我生路的不法無德公務員。
陳昱元跪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