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函
受文者:To Whom it May Concern
請示人:陳昱元
出生年月日:44年12月7日
身份證字號:R103158446
職稱: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
設籍: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電話:(06)9264115轉5619
行動電話:0933-355656(威寶)0982123626(亞太)
日期: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五
原措施單位: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人事室
請示事項:本人被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以「訴訟」、「寄電子郵件」為由,自94年迄今,教育部核准兩次停聘、二次不續聘駁回,現在學校還繼續運作「第三次不續聘中」。該釐清的問題有:(一)憲法人權訴訟權及秘密通訊權,為什麼教育部可以核准學校教評委員票投傷害給「停聘」?(二)兩次不續聘案教育部駁回,涉及公務員偽造公文書濫權霸凌陳昱元老師真實故事,為什麼教育部隱匿學校偽造公文書,未要求學校負起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及道義責任?(三)為什麼教育部允許「兩次不續聘駁回」的學校原班人馬繼續偽造公文書準備「第三次不續聘案」三送教育部?
壹、事實描述:
一、學校人事室未依法依職權確認並答覆本人簽呈上所有問題。
二、學校人事室未依公法契約原理,發給本人聘書。
三、學校人事室未按96, 97學年度學校補發聘書後,也補發二年半薪。
四、學校以「訴訟」、「電子郵件」事(本人憲法訴訟權及秘密通訊自由權),利用教評會委員當工具,連續不法票投處罰本人,迫害本人人權九十四學年度起未給年資晉級加薪權、未給著作外審升等權、二次二年停聘、二次不續聘決議教育部駁回、十封內容不明林輝政(回職台大海洋工程)偽造公文書行文行政院密件列入黑名單。
五、教育部未追究不法公務員及教評會委員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
六、教育部未糾正學校不法並責求學校賠償本人損失。
貳、本案本人訴求法條依據:
一、學校為掩飾不法行政被本人揭發,觸犯中華民國最高法憲法人權: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人對於寄送電子郵件有絕對的「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不管「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是屬本人憲法規定所絕對擁有,而且「對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學校以本人寄電子郵件為由,連續處罰本人,「妨害本人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更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一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應可確定。
二、在實務上,澎湖縣政府依法「秘密通訊權」處理電子郵件方式,相形之下印證學校不法。方式如下:「本郵件僅授權原發信人指定之收信人閱覽,非經授權請勿轉寄。假使您在未經授權的情形下收到本郵件,煩請您告知原發信人,並請盡可能將本郵件於個人電腦與電子郵件伺服器中刪除。本郵件與澎湖縣政府業務無關之內容,不得視為本府的立場或意見。」據此,學校以本人寄電子郵件為由處罰本人停聘已觸法「妨害本人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
三、在實務上,工研院依「秘密通訊權」處理電子郵件方式,相形之下印證學校不法。方式如下:「郵件已於 2011年04月25日15:59:19 UTC 讀取。本信件可能包含工研院機密資訊,非指定之收件者,請勿使用或揭露本信件內容,並請銷毀此信件。」 據此,學校以本人寄電子郵件為由處罰本人停聘已「妨害本人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
四、在實務上,壹傳媒依憲法「秘密通訊自由權」處理電子郵件處理方式,相形之下印證學校不法。方式如下:「本封電子郵件的圖文內容以及其任何附件﹙以下簡稱本訊息﹚,可能包含私密的、私有的、應為機密的、受特別保護的或其他依法應予保護的資訊。本訊息僅提供給列名的收件者或負責代為轉信的人。如果您非本訊息所預定的收受信件對象,則您將無權閱讀、列印、保留、儲存、複製或散播本訊息或其他任何部分。如果您誤收到本訊息,請立即自您的電腦及郵件系統刪除並且通知我們。我們發信前曾使用防毒軟體掃描病毒,但恕不對病毒或其他相似的缺陷負責,若您收到本訊息含有病毒或不適當的資訊,可能是歹徒偽冒我們的名義寄出,請立即通知我們。如果有電子郵件或其附件未經寄發本訊息的本人書面同意而遭歹徒更改變造或偽造,我們對此亦不負責。」據此,本案校長蕭泉源未經本人同意,即行干擾本人電子郵件寄收,「妨害秘密通訊權」事證明確。
五、第一次「不續聘案」教育部評議為「學校不宜維持原議,應另為適法之處置」,校長蕭泉源繼續搞「維持原議」,已觸法。「第一次不續聘案」學校向教育部提「再申訴」,教育部以陳昱元老師「申訴有理由」,學校「不宜維持原議,應另為適法之處置」。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二十九條規定:「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應確實執行。」校長蕭泉源卻搞「維持原議」批准「第二次不續聘案」報部又駁回後,正在進行「第三次不續聘」運作中,已一而再,再而三地觸法,還自我感覺良好。教育部放任校長「不法自治權」,不必負責,教育部也搞「包庇」?
六、學校兩次「不續聘」案,教育部不准,已二次駁回,原行政處分無效定案,學校還執意本人「暫時繼續聘任」,已觸法。教師法第14-1條:「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教育部二次駁回學校「不續聘案」,換句話說教育部二次不准「不續聘」案,依法學校應取銷「暫時繼續聘任」改回「長期聘任」,學校公務員迫害憲法人權,惡意整肅異己,黑幫治校繼續囂張逍遙法外中。
七、校長瀟泉源惡意違反教育部規定不發聘書。按教育部90.3.26(九○)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是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時,教師與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題。」學校向教育部提再申訴,申評會評議為「不宜維持原議」,意即校長蕭泉源原行政處分無效,「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陳昱元老師與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需要「復聘程序」,學校應依法逕發聘書。未料,校長蕭泉源又搞成「第二次不續聘」報部,教育部一樣駁回,校長瀟泉源已嚴重觸法,目前仍執迷不悟,還指示「正在進行第三次不續聘,不法教評委員繼續濫權無責中」。
八、校長蕭泉源把教育部「依法恢復臺端教職中」,繼續惡搞「第三次不續聘案決議有權無責醞釀中」,已嚴重觸法。依據99-06-14教育部台人字第0990909249號函:「…教師是否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涉具體事證認定問題,宜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查證究明後,再依法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經查臺端不續聘案尚未經本部核准,學校亦依法恢復臺端教職中…。」校長蕭泉源領導學校教評委員濫權霸凌「不管實體證據認證」、「不必偏頗之虞迴避」、「為掩飾不法行政故意錯誤解讀陳昱元老師行為不檢恐嚇陳昱元老師」、「傷害陳昱元老師憲法訴訟人權」、「傷害陳昱元老師憲法秘密通訊權」,…,觸法情節相當嚴重,但沒人管,校長蕭泉源繼續惡行惡狀鴨霸領導中,台灣無政府狀態歷歷在目。
九、楊智傑博士研究發現「檢舉學校不法」不能稱之為「行為不檢」,但校長蕭泉源卻不發聘書,已觸法。楊智傑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在專題研究「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國會月刊,37卷11期,頁42-63)中指出: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陳昱元不滿系主任駱藝瑄、海洋運動與管理學系系主任吳政隆在校評會中對其升等的意見,發電子信給學校教職員批評駱、吳兩人「品德有問題」、「說話到處騙」等,駱、吳告陳誹謗,二審法官判陳敗訴,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陳昱元又批評校長,指稱校長陳正男與前教務長王明輝涉嫌利用職權,安插校長自己的兒子陳元冬錄取進入研究所,同時校長陳正男也將自己的弟媳婦黃素真,由圖書館員調升出納組長,而育成中心主任侯建章也有樣學樣,安插自己妹妹的兒子呂威聰,其英語成績不堪入目,卻也能以轉學考名義,由高苑技術學院轉入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涉嫌瀆職。其後來被校評會以違反教師法第14 條第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及第8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一年」,並報奉教育部96 年8 月6日台人(二)字第0960119324 號函同意照辦在案。因為批評學校,指出學校的弊端,也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停聘?這樣適當嗎?因為批評其他老師或校長,與教學研究工作並沒有關係。」檢舉學校不法是公義行為,卻被學校抹黑成「行為不檢」。學校公務員及教評委員濫權霸凌事證明確。
十、陳昱元老師已通過「教師評鑑」,學校不發聘書,已觸法。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陳昱元老師已通過「教師評鑑」,學校應該按「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逕發聘書。
十一、96, 97學年度停聘期間,學校在教育部指導下已補發聘書,但不補發二年停聘期間半薪,已觸法。教師法第14-3條:「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回復聘任關係,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原停聘原因「訴訟」、「電子郵件」事是「故入人罪」,原因不對。因訴訟及秘密通訊自由,是本人「憲法人權」,不是「看人臉色人權」或「當權整肅異己特權」。更何況,停聘期滿就是原因消滅,第一次、第二次停聘期滿,當然原因消滅。
十二、陳昱元老師因守法提起「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不法熱心公義事,不是「行為不檢」,學校「故入人罪」已觸法。據吳錫欽律師實務認定「行為不檢」案例有:(一)販售禁藥、吸食毒品(最高行政法院89判字第3號);(二)賭博、涉足有女侍坐檯之舞廳酒店等不當場所(最高行政法院95判字第1885號);(三)偽造文書、詐欺(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028號);(四)性騷擾情節重大(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960號);(五)性猥褻(最高行政法院95判字第1020號);(六)性侵害(最高行政法院92判字第36號);(七)通姦、妨害家庭;(八)竊盜、竊占:(九)大量舉會、巨額倒債等。據此,吳政龍的性侵、蔡明惠的偽造公文書、王月秋的偽造公文書、校教評委員及申評委員的偽造公文書會議紀錄,就是「不折不扣」的「行為不檢」;陳昱元老師的守法提起「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不法熱心公義事,不是「行為不檢」。
十三、有聘書不給工作也不給錢,當然「違反公法契約」原理,前郭金泉教授判例可參照辦理。前前校長陳正男原聘郭金泉教授為圖書館館長,後來變卦,要郭教授把聘書退回,郭教授認定校長違反誠信原則,堅持不退聘書,但學校也不給錢。任期屆滿,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定學校應依「公法契約」補錢。可惜,郭教授未進一步追究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義責任,養足了「黑幫治校的味口」。爰此,學校在教育部指導下已補發本人聘書,但不補發二年停聘期間半薪,已違經驗及論理法則。
十四、十封內容不明林輝政偽造公文書行文行政院密件把陳昱元老師列入黑名單,學校以密件為由,不給複製本,已違憲。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本人對「個人資料之使用」當然有知悉權。
十五、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陳昱元老師與學校是「公法契約關係」,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服務、輔導」。陳昱元老師並未「違約」。按「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陳師也符合規定。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以陳老師提「告訴」及「寄電子郵件」事為由,貼陳昱元老師標籤「行為不檢」,連續迫害「五年未給年資晉級加薪」。請公評: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公立大學及專科教師年功加俸,依照本辦法辦理。」第三條:「給與年功俸之教師,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依據教學、著述、研究、推廣服務成績,由各校評定。」第四條:「教師之年功俸每年一級,並得按年遞晉,至本職最高級為限。」陳師年資晉級校長蕭泉源未「依據教學、著述、研究、推廣服務成績」「評定」。而是依不爽陳師提「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學校不法行政,所以自94學年度以來「不予年資晉級加薪」。請還我公道。
十六、陳昱元老師的二次不續聘案教育部僅以學校「不合程序正義」駁回,事實上蔡明惠偽造公文書「實體證據」加害陳昱元老師。教育部包庇院長蔡明惠慣性偽造公文書不叫「行為不檢」;陳昱元老師守法提起「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不法,被抹黑成「行為不檢」。繼續提起「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舉發不法,教育部也說成「停聘原因未消滅」。教育部侵犯陳昱元老師憲法訴訟權及秘密通訊自由權,教育部官員「行為不檢」,卻說陳昱元老師「行為不檢」。
十七、黃宗成請辭系教評委員,開會人數不足依法無效,王月秋無視當前法規,信口開何說有效,並寫在會議記錄會簽上,人事室包庇當真,案子直達教育部。王月秋「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據吳錫欽律師實務認定「行為不檢」案例「…偽造文書、詐欺(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028號)(4)性騷擾情節重大(最高行政法院94判字第1960號)(5)性猥褻(最高行政法院95判字第1020號)(6)性侵害(最高行政法院92判字第36號)」。澎科大人事主任曾展傑、王本賢、校長蕭泉源吃案。教育部也包庇不理會。請公評:為什麼「偽造公文書不是行為不檢」?為什麼教育部可以不管澎科大行政集體行為不檢?
十八、九十八學年度下學期陳師提出著作外審升等,本案「系、院教評會委員」未依法尊重專業評審,「三位審查委員評定本人分數均達送審副教授所需有審查制度的專業期刊論文12分三分之二的8分以上」,系主任兼院長蔡明惠假借院長職務機會及濫用委員公權力,挾怨報復阻擋本人著作外審升等權。陳師在申評會不查「事實認定」駁回申訴後,自行發文查證陳師所送審論文是否為「有審查制度之專業期刊論文」,至少回函已有五篇論文已證實是「有審查制度之專業期刊論文」,共20分,遠遠超濄12分三分之二的8分以上。學校教評會、申評會,及主辦人事故意不做「事實認定」,結夥集體濫用公權力重演加害陳師著作外審升等副教授權利已鐵證如山。請問:學校教委員會、申評會的存在有什正當性?為什麼不依法行政還說依法行政?請議處校長蕭泉源、人事主任曾展傑、王本賢、教評會承辦專員林長安、申評會冒充法制專員許光志、系及院教評會主席蔡明惠、校教評會主席王瑩瑋、申評會主席丁得錄等。渠等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請公評:教育部可以有看沒到澎科大暴權濫權霸凌陳師嗎?有什麼理由繼續包庇?老大心態?正犯共犯?
十九、對於第二次不續聘案學校教評會決議後,本人提申訴,學校人事室一手遮天,假冒校教評會名義向申評會提出「本校應用外語系陳昱元老師『不續聘』事件申訴案說明書」,說明方式以「撒一次謊要繼續撒十次謊圓謊」的手法,提出以前本人被污名化處罰的內容,從不針對「第一次不續聘案」所提本人從未看過的「18封電子郵件」及「訴訟資料」有所舉證確認說明。請議處校長蕭泉源、人事主任曾展傑、承辦專員林長安、教唆冒充法制專員許光志。渠等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請公評:教育部可以有看沒到澎科大心術不正的行政操作嗎?教育部有什麼理由繼續包庇?老大心態?正犯共犯?
二十、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副教授吳政隆性侵查證屬實,依法應解聘,教育部包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蕭泉源給復聘;但把無辜的陳昱元老師繼續「暫時聘任中」,學校教評會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把「法治」搞成「人治」。請公評:為什麼性侵野獸可以復聘當教授?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評會的審議結果有何正當性?無辜的陳昱元老師被二次決議不續聘教育部駁回,教評會還在搞第三次不續聘,有何公平正義性?教評會不法、人事室不法、校長不法、教育部不法,其共同目的為「濫權霸凌恐嚇陳師不得檢舉不法」提告訴或寄電子郵件。學校及教育部為什麼可以恐嚇善良老百姓,故入人罪?
二十一、學校六年多來連續處罰本人,從未依法定流程,嚴重觸法。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作業流程: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第6款)」其流程為「(一)察覺期: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2.分別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小組主動查證。(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辦理)3.查證結果應於10日內通知當事人,並將處理結果詳實紀錄。4.查證屬實提教評會審議。5.學校若怠於處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知悉後應責成限期處理。(二)評議期:1.如經查證屬實,應即召開教評會審議。(組成、迴避)2.審議時應檢具相關資料,並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通知函之送達、當事人書面答辯)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3.應經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1/2以上決議通過。(三)核定程序:1.學校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同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2.學校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函到校以後,以書面附理由、救濟教示規定通知當事人。3.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聘約期限屆滿,應暫時聘任並仍繼續支薪,至核准函到達學校之日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94年起處罰本人迄今,從未有此流程,教育部放任包庇,本人白白受害,這是「法治人權」社會嗎?
敬啟
二十二、恭請法務部回所有問題,澄清吏治。